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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检察院激活“沉睡”法律条款 “回家权”彰显司法文明
2020-09-25 09:0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真后悔啊,喝了酒还开什么车!工地正处在收尾阶段,我却进了看守所,工地上的事也没做个交接,家里肯定乱了套……”不久前,在看守所服刑的张某某,向看守所民警提出“回家一天”的申请。

  53岁的张某某,2008年起就在溧阳承包瓦工工程。近两年,张某某承包了溧阳一安置小区的瓦工工程,该工程临近收尾。今年4月28日,张某某因醉酒驾车被民警抓获,后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事发后,张某某就一直没能回去安排工作,现仍处于服刑期间。工地上90多名工人的工资发放得并不顺畅,很多工人情绪都不高。

  出台实施细则

  激活“沉睡”法律条款

  《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法律明确了拘役罪犯拥有“回家权”。然而今年4月,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对拘役罪犯“回家权”进行专题调研时发现,囿于各种风险考虑,现实中各地看守所鲜有开展。

  为转变固有工作方式,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强化人权保障理念,传递司法温情,该院认真梳理现有法律法规,逐一研判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权”落实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积极与公安机关协商,统一工作共识,于2020年6月,联合出台了《关于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的实施办法(试行)》。

  收到张某某的申请后,看守所负责人立即将情况告知驻所检察室检察官,溧阳市检察院对张某某申请“回家权”一事高度重视。对照《办法》具体要求,看守所发现张某某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符合回家条件,在溧阳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同步监督下,报公安机关审批后,通过了张某某的申请。

  据悉,该《办法》系全省首个关于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的规范性文件。《办法》共5章28条,系对《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具体操作的细化,明确了公安机关负责对拘役罪犯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审核批准回家、监督管理工作,人民检察院对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的执行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着力激活《刑法》关于“回家权”这一“沉睡”条款,保障拘役罪犯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拘役罪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和顺利融入社会。

  实地亲历考察

  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工地施工确实差不多了,还有几个带班负责人在那儿,他们说工人们权责分得很清楚,工资发放不顺畅,担心老板有什么意外,情绪还是挺大的……”检察官黄骏介绍。

  对照《办法》具体要求,溧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黄骏带领干警们进行了实地考察,核实保证人身份,并走访了张某某承包工程所在工地,对张某某所说的工人情况及工程进展进行了进一步核实。

  8月18日,该院对张某某一案召开了拘役罪犯申请回家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张某某同事以及该案承办民警、承办检察官、承办法官、看守所负责人参与了听证。听证会对张某某拘役期间享受“回家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了探讨,并核实了张某某具体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最终与会代表纷纷对通过张某某拘役期间回家的申请表示支持。

  稳定民工情绪

  接续刑期好好表现

  鉴于张某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回家权”条件,8月20日,公安机关依照程序,作出批准张某某回家一天的决定。张某某履行好请假手续后,由保证人领出,走出了看守所大门。

  重获自由的张某某第一时间赶赴施工现场,及时对90多名民工工资作了安排,稳定了民工的不安情绪,安置拆迁小区施工项目也得以继续顺利进行。张某某回家期间,检察干警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线上监督,实时掌握张某某回家活动情况,实现对拘役罪犯张某某回家动态的全方位监管。

  8月21日,在保证人陪同下,张某某如期归来,在看守所门口,他对检察官和看守所民警激动地说:“现民工工资发放已安排妥当,民工情绪也稳定了,工程得以顺利推进,谢谢你们让我重获这一天的自由,我会继续好好改造!”

  “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是我们激活‘沉睡’中的法律条款系列活动的第一步,我们还将继续推进落实免刑后非刑罚措施、罚金刑减免、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管理等相关司法实践,努力将‘纸上的法律’成为实践中‘践行准则’,彰显法治文明进步。”溧阳市检察院分管领导赵俊峰说。

作者:刘璐璐 郎建强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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