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问题少年”出现
2021-01-21 09:37:00  来源:法治日报

  人民法院在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方面有哪些措施和要求?人民法院将如何执行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最高法近几年来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就上述公众比较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由专业法官负责相关工作

  记者: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请问人民法院在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方面有哪些措施和要求?

  周加海:人民法院将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

  让侵害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是对被害人最基本的抚慰,是对社会关切最有效的回应。对每一起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人民法院都要通过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充分彰显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精神,宣示“侵害孩子者,必严惩不贷”的态度立场,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期待。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在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同时,更要落实好、体现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要切实贯彻好双向保护政策,着力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其次是强化专业审判,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力度。今天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规定,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作出此规定的考虑是,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仅要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更要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害人帮扶救助工作。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法官负责相关工作,能够更好保障效果。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对遭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让未成年被害人感受到司法温度、社会温暖,早日抚平创伤、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此外,要强化监督指导,明确法律政策界限。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大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尤其是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了重大完善,加大了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并新增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下一步,要抓紧开展调研,通过完善司法解释、指导文件或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明确法律适用、政策执行的具体标准,为下级法院提供办案指导。对有的引发争议、确有错误的案件,该纠正的要坚决依法及时纠正,同时要认真总结、深刻反思,通过完善司法政策、强化监督指导,避免问题再次发生。同时,还要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司法建议工作。

  确保法律准确统一实施

  记者:刑法修正案(十一)部分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如何执行好刑法相关规定?

  周加海:一段时期以来,未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时有发生,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切。为回应社会关切,经综合考虑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情况、违法犯罪情况等因素,经反复研究、审慎论证,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作的重要局部调整。下一步,人民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从办好案件和做好延伸两个方面,准确执行好修改后刑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

  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对下指导。要严格、准确、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同时,也要切实贯彻好限缩、审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当适用。必要时,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的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准确、统一实施。

  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熊孩子”“问题少年”的出现。这方面要做的工作更多、更难,同时也更有价值和意义。犯了罪的孩子仍然是孩子,对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低龄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关了之,而是要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让他们重回人生正轨,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问题儿童”往往出自问题家庭,人民法院要协同相关部门,督促有关家庭、家长依法履行监护、管教责任,对生活困难的儿童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学校是儿童的主要生活场所,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协助学校开设好法治教育课程,给出现问题苗头的儿童及时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网络有害信息对儿童身心发育的伤害很大,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支持相关部门强化监督,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审理两万余起相关刑事案

  记者:近几年来,最高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刘敏:最高法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首先是依法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惩。自2016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拐卖、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4035件,惩处罪犯24386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保护,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家事纠纷案件120多万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诉讼教育引导等制度,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其次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建设。最高法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如《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文件贯彻落实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对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规定,织细织密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

  最高法还多次召开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彰显人民法院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对震慑犯罪、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也具有重要意义,并通过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宣传,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此外,最高法适应形势发展,通过深化综合审判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完善审判管理等,谋划少年法庭工作改革发展,通过强化专业审判,加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工作。今天发布的《意见》,就是这方面一个重要成果和举措。

作者:蔡长春  编辑:拾冠之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