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特大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生效。
法院判决24名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拘役二个月刑罚不等、没收涉案捕捞渔具;另外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41万余元,由24名被告在各自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祁某某、徐某啸等人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国家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石桥镇、柘汪镇附近海域非法捕捞花蛤苗568527斤,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
2019年12月4日,赣榆区检察院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15日向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24名被告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并承担241万余元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费用。
2020年12月31日,灌南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另外,该案各被告人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以及渔获物拍卖款合计150万余元以及各被告已交纳部分款项依法在各自责任范围内予以折抵生态修复损害赔偿金,优先用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后其中一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
日前,终审裁定下达,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