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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服务零距离 沭阳用两个案例带领大家走进《民法典》
2021-05-31 09:13:00  来源:沭阳检察发布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距离今天已经有一年的时间了,《民法典》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依法治国理论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它调整人民群众、各行各业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的基本法,也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下边小编通过两个案例带领大家走进《民法典》。

  案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于2020年4月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决定其身故后,将其所有的财产全部交由其子乙继承。2021年4月,其生病住院期间,其女丙悉心照料,衣不解带,甲深受感动,于2021年5月1日通过手机录像的方式重新确定遗嘱内容,并且由其好友丁、医院护士戊作为见证人,遗嘱内容为其身故后其所有的财产,动产由其子乙继承,不动产由其女丙继承。

  问题:该案例中,2021年5月1日甲通过手机录像的方式立的遗嘱是否有效?能否推翻2020年4月立的公证遗嘱?

  解读:通过录像方式立的遗嘱有效,能推翻此前设立的公证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因此,通过录像方式立的遗嘱有效。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原来的继承法规定可以简单解释为如果某人已经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但后续想确定一份新遗嘱的话,那么新的遗嘱必须同样是公证遗嘱才可以替代原先的公正遗嘱效力,除此之外别的类型遗嘱都不能代替前一份公证遗嘱的法律地位。这种方式为立遗嘱人的意愿确立带来了很多不方便的地方。比如立遗 嘱人在临终前出于个人意志想要改变遗嘱重新对遗产进行分配但是公证人无法及时到场,这时立遗嘱人临终立下的遗嘱就无法代替之前的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民法典中不仅仅给遗嘱确立的方式增加了灵活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其将公证遗嘱与其它方式的遗嘱视作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遗嘱,更加尊重立遗嘱人的个人意志。

  案例二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近年来,房市一片火热,职场新人甲、乙想在异乡安居,过上一屋两人、三餐四季的生活,无奈囊中羞涩,只得寻求父母的资助,为使子女免受漂泊,甲的父母也是倾其大半生积蓄。

  问题: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屋所有权究竟归谁?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即,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但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愿意赠与双方的,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则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认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赠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对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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