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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淮安经开区检察官:为啥让网售“毒咖啡”者赔付百万惩罚赔偿金
2021-07-26 09:39:00  来源:淮安检察

  2018年11月,江苏省淮安市经开区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周某等四人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四名被告消除危险,收回尚未被食用的“左旋肉碱咖啡王”,并通过媒体公开道歉,发出消费警示,支付100多万元的破坏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金。

  为啥让网售“毒咖啡”者赔付百万惩罚赔偿金?来听一听检察日报记者与案件承办人的对话——

  记者:你院办理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一起食药安全重大刑事案件,并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个案件现在被最高检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备选案例,您能介绍一下这个案子吗?

  单向阳:2016年至2017年期间,周某明知所销售的减肥产品“左旋肉碱咖啡王”没有产品合格证、销售许可证,且包装标签不合格,仍加价卖给李某、王某,还代他们向消费者发货。而李某、王某明知从周某那里购进的“左旋肉碱咖啡王”存在质量问题,仍旧通过网络平台加价卖给孙某等人,孙某再通过网络平台或者零售加价卖给消费者。这个所谓的减肥产品里含有“西布曲明”和“酚酞”,都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物中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这些产品被销售到浙江、山东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不特定消费者达1万多人次,4人累计销售金额达到160余万元,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食药领域重大刑事案件。

  我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孙某等4人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可能损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是按照我院《公益诉讼调查工作制度》的要求,将公益损害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记者:如何认定孙某等人的行为损害公益呢?

  单向阳:这个案件中,孙某等人采取贴防伪码等方式,故意隐瞒了减肥咖啡系伪劣产品的真实情况,并通过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向广大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造成部分被害人产生腹泻、恶心等不良后果,已构成侵权。因为涉及到的消费者多、牵涉范围广,应当认定它们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在没有其他合法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履行了公告程序后,我们在2018年7月2日,依法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记者: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有哪些依据?

  单向阳:在2018年初,对于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请惩罚性赔偿案例不多、涉案金额也不大,有不少人认为,检察机关代表消费者提出惩罚性赔偿法律依据不足,且惩罚性赔偿金使用、保管等程序问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所以不宜由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诉讼请求。但我们认为,提出惩罚性赔偿不仅有法可依,有例可依,还具有高度的正当性。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行使和适用必要的民事诉求来实现对社会公益的保护,而惩罚性赔偿与赔礼道歉、召回产品等都属于民事诉求的一种,所以,检察机关当然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而且,提出惩罚性赔偿也有例可依。比如广东茂名、江苏海安等地先后开展民事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诉求,均获法院支持。同时,由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具有正当性。在办案时,我们对大规模的侵权损害行为进行集中调查、统一办理,提起惩罚性赔偿诉求,可以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和遏制功能,并通过个体惩戒实现公益保护,以预警方式达到控制和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以国家公权力对个体行为的否定评价实现社会价值观正面引导,这样更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

  记者:这个案件中,你们提出让4个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担3倍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达到100多万元,这是如何认定的?

  单向阳:周某是所谓的“减肥咖啡”流入市场的主要源头,王某、李某是流通的重要中间环节,孙某则是最后的销售终端,他们主观上都有故意、客观上共同造成侵权行为,周某、王某、李某不仅承担零售产品的侵权责任,还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认定,可以适用两种标准,一种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销售,消费者可以主张销售价款十倍或损害三倍的赔偿。另一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可以主张购买商品价款或接收服务三倍的赔偿。本案中孙某等4人采取贴防伪码等方式销售所谓的“减肥咖啡”,以假充真,对消费者已构成欺诈。所以,我们向孙某等4人主张销售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

  同一批次的产品是经过生产、批发销售、零售等多个环节流通,才进入消费者手中,对消费者仅能造成一次损害后果的事实,我们认为,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应当有别于刑事犯罪累计销售额的认定标准,以每批次产品的终端销售金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其他环节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对终端经营者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更为公平合理。对零售部分产品,被告对其零售的部分承担惩罚性赔偿。对批发部分,被告对其批发给下线的部分,按照销售金额的比例所对应的惩罚性赔偿金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中,孙某对其零售总金额45.9738万元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即137.9214万元,再加上王某自己零售的3750元,惩罚性赔偿为1.125万元;李某自己零售的1.02万元,惩罚性赔偿为3.06万元,合计142.1064万元。其中,王某、李某分别按其批发给孙某的销售金额占孙某销售金额的比例对应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周某对王某、李某、孙某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这个案件已获法院判决支持,判令孙某等4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共计142.1064万元。

  记者:您刚才提到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赔偿金执行到位了,你们将如何处理呢?

  单向阳:我们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中级法院共同出台文件,规范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要求侵权人赔偿的惩罚性赔偿金统一缴纳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基金管理账户,明确惩罚性赔偿金只能用于消费领域的公益损害修复。

作者:卢志坚 许一欣 汪彦  编辑:王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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