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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猕猴用于表演赚钱,获刑八个月 如东县检察官:买卖动物须慎重!
2021-10-18 10:15:00  来源:如东县检察院

  “110吗?我们村里一条路上停着一辆车,车上没有人,有只猴子被锁在了里面,你们赶紧过来看一下……”2020年5月21日,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的值班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该县掘港镇天星村二十八组路边停着一辆面包车,车主不在旁边,有一只猴子遗留在车内。

  经走访调查,民警找到了车主顾某。原来当天顾某在该村一农户家中做乐队表演。顾某在乐队表演结束后去吃饭,把用来表演的猴子以及其他工具收拾好放在了车里。

  “你这猴子是哪里来的,有没有允许养殖、经营方面的许可证?”当民警询问猴子来历时,顾某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购买猴子的经过。

  

  原来,顾某从事红白喜事乐队的生意已有多年,2019年年初其约了朋友在江苏某地游玩时,路过一户做丧事的人家,看到有耍猴的表演,想到自己也是干同一行的,就动了“弄一只猴子来丰富自己乐队表演项目”的念头,一来可以吸引客户,二来也能增加收入。

  游玩结束回家后,顾某就从网上搜索到安徽某地区“猴子之乡”等内容的广告链接。顾某一一拨打广告上的电话询问是否有表演的猴子卖,然后决定去实地看一看。

  

  

  2019年3月7日,顾某驾驶着面包车,跟着导航到了安徽某地。经过一路打听,终于找到自称专门驯猴的卖家杨某,并在杨某向其展示了猴子的表演项目后,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买下了一只会表演的猴子,当晚就返回了南通。之后,顾某只要有表演生意,就把猴子带去,一直到案发。经鉴定,顾某的这只猴子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

  

  2021年9月30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顾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而上游卖家杨某也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立案侦查,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检察官说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饲养宠物的品种也逐渐增多,除猫、狗等常见的小动物外,陆龟、猕猴、蛇类、蜥蜴等动物也成了新潮的宠物,还有人把饲养的宠物作为赚钱的工具。

  然而,我国对野生动物实行的是分类分级保护,凡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物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内的野生动植物种,均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不管是购买还是出售,非法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均将面临刑事处罚。

  广大市民朋友在买卖动物时一定要谨慎,一定要到正规的宠物店或者花鸟市场去购买,不要抱着猎奇的思想购买一些不常为大众饲养的动物,平时也要多注意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我国关于珍惜保护动物认定的相关知识。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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