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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被“净身出户”前 如东县检察官“拉”了她一把
2022-03-03 09:27:00  来源:如东县检察院

  “要是没有检察官,我现在只能带着孩子睡大街!”2022年2月21日,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室内,孙某某紧紧握着检察官的手,含泪道谢。

  现年50多岁的孙某某是一名标准意义上的“家庭主妇”,1987年,她与赵某甲登记结婚,操持家务拉扯两个孩子长大。看似平静的婚姻却隐藏危机。2006年4月,赵某甲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初,孙某某不同意,在法庭的调解下,赵某甲最终同意撤回起诉。但2013年、2014年、2015年,赵某甲又连续三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孙某某身心俱疲,终于2015年7月同意与丈夫调解离婚,小儿子归孙某某抚养。

  然而,离婚后的孙某某却面临被“扫地出门”的窘境。

  事情要从孙某某的公公赵某乙建厂房说起。1994年,赵某乙成立了一家以其个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1997年2月,公司以新建厂房为由,取得相关合法手续。后来,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为赵某乙。

  名为公司厂房,实则商住两用。在外地工作的夫妻俩负责出钱,在家的赵某乙负责“出力”,全权操办建房事宜。房屋建好后,赵某乙将建好的房屋登记在公司名下,一大家人都住在里面。2006年,赵某甲夫妻闹离婚,赵某乙随即以个人名义起诉公司,要求将房屋确权在自己名下。开庭前,赵某甲向法庭递交了一份证明,声称自己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当庭认可赵某乙提交的证据和诉讼请求。法院2008年1月作出确权判决,判定房屋归赵某乙所有。

  看到判决书,孙某某虽十分气愤,但苦于缺乏法律知识,在多次向前夫、公公“讨要说法”无果后,只得不了了之。2013年双方闹离婚后,孙某某咨询法律人士,得知房子此时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离婚财产分割。2015年与赵某甲调解离婚后,孙某某还一直带小儿子居住在这栋房子里,一直没有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

  2020年9月,公公赵某乙以房主身份提起排除妨碍诉讼,要求孙某某搬离已居住20多年的房屋。此时,孙某心急如焚,多方奔走,到处寄送控诉材料,均没能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2021年3月,孙某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如东检察院递交了控告申诉材料,检察机关立即立案受理。承办检察官着手审查并调取全案卷宗,发现该案牵扯众多,合计三十几本卷宗。承办人在字里行间寻找蛛丝马迹,终于发现在2007年的房屋确权纠纷案件的起诉状中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在最初一版的起诉状中,原告是赵某乙,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他,起诉书经涂改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成了赵某乙的儿子赵某甲。这个“小涂改”,让承办检察官在纷乱的案情中抓住了“线头”。

  承办检察官前往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发现该公司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仍为赵某乙。赵某一家为什么要涂改起诉书?带着这些疑问,承办检察官认真排查四次离婚诉讼中涉案房屋的相关陈述,终于发现赵某甲关于夫妻建房出资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2006年起诉离婚时承认“那套房屋是夫妻共同出资建造”,2015年离婚时却称“房屋是赵某乙出资建造,向孙某某借了部分钱款,目前已还清”。但针对“还款多少?是否有凭据?”等关键问题却闪烁其辞,以“时间太久不记得”、“无收条算不清”为由百般推脱。检察官推测:这个房产权变更,极有可能是赵家父子俩为了防止离婚析产,演的“双簧戏”,目的就是让孙某某得不到应得的财产份额。

  检察机关认为,房屋确权诉讼中,存在当事人陈述不实、企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疑点,于2021年3月21日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2021年9月28日,法院经再审后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8年的确权判决书,并对赵某甲进行训诫。前公公赵某乙也撤回要求孙某某搬离房屋的诉讼。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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