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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亮剑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向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说“不”
2022-06-06 09:51:00  来源:南京市检察院

  2022年6月5日是第51个世界环境日,主题是“共建清洁美丽世界”。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充分发挥公益保护职能,对一起因危险废物处置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处罚、追究涉案企业损害赔偿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南京地铁六号线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处置废矿物油,与工程渣土混合倾倒于某小区花坛外扩区域,可能污染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办案经过  

  为保证受损生态环境及时修复,检察机关同步启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涉案现场进行勘察并拍照固定污染证据。委托专业司法鉴定中心对土壤样品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花坛外扩区域土壤受到石油烃类污染。

  2021年9月10日,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对涉案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完成无害化处置等工作。

  同年12月7日,会同区生态环境部门与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举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随后三方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涉案企业自愿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承诺在协议签署后30日内将受污染土壤依法转移处置,并赔偿2.5万元用于开展生态环境公益广告宣传。经现场监督检查和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受污染土壤转移清除工作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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