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激发指导性案例根本价值 江苏检察机关抓实抓好案例应用提升司法办案质效
2022-08-04 09:39:00  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江苏省扬中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张澄华以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为例,给扬州市检察机关300余名检察干警及该市部分公安、法院干警带来了一堂生动的案例课。这是张澄华自己办理的一起案件,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指导性案例更是生动的法治教科书。让检察官讲述办案过程、分析争议焦点、分享办案思考,正是江苏省检察院党组今年开展的重点项目——“指导性案例基层巡讲”活动。

  “指导性案例的根本价值在于应用。我们把案例指导工作作为加强检察专业化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司法为民、服务大局、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江苏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华说。

  会用:从“隐性适用”到“显性适用”

  指导性案例是检察产品中的“精品”,对服务大局、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案例工作,用是核心。这些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办案中是否得到应用?应用效果如何?

  “在司法办案中,确实有部分检察干警存在着不愿用、不会用、不敢用的情况。”江苏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谭大金介绍。对此,2020年11月,该院出台了《江苏检察机关加强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工作办法》(下称《办法》),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情形、应用程序、适用载体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对法律适用、政策把握有较大争议,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等4种情形,必须进行强制检索,查询是否有可以参照适用的指导性案例。凡参照适用的,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载明案例号、名称、要旨以及参照适用的理由;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援引适用的,将其作为释法说理的依据。《办法》同时明确,将指导性案例应用工作纳入对下考评和检察官考核的重要内容。此外,江苏省检察院分层分级建立包括公告案例、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案例、报送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在内的案例体系,鼓励办案人员办精品案。

  《办法》让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成为刚性约束,由可能的“隐性适用”变成有据可查的“显性适用”。2021年4月至12月,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杨加友在办理陈某某、任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发现,作为案件重要证据的事故调查报告中有“任某乙(任某甲之子)违规指挥……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的表述,但在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中却没提到任某乙的责任。他检索发现,该案在基本案情、法律关系上与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5号)相似。根据检例第95号指引,杨加友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准确区分事故责任,最终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法对任某甲不起诉,依法追诉任某乙。在提交该院检委会会议审议的该案审查报告以及向公安机关制发的《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中,杨加友阐明了应用检例第95号进行履职的过程。

  据统计,2021年至今年5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已有241起案件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为持续推进指导性案例应用,2021年,江苏省检察院将指导性案例开发为全省检察干警的实训教材,目前已完成18个指导性案例课程开发。今年,该院将“指导性案例基层巡讲”和基层院脱薄工作相结合,组织同堂培训,目前已完成13个基层院巡讲工作。

  用好:从借鉴应用到升级完善

  “指导性案例在办案思路、办案方法、证据收集等方面写得很具体,有利于检察官学习借鉴,对提升司法办案能力很有用。”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史济峰有切身体会。

  史济峰介绍,近年来,涉众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较为突出,这类案件大多具有公司化运营、犯罪嫌疑人多、被害人多、犯罪持续时间长、涉案资金流转复杂等特点,取证难、追赃难。最高检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检例第67号)围绕被害人与电信诈骗犯罪组织间的关联性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对办理这类案件很有启发。

  “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我们重点围绕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内部的业绩数据、网络聊天软件记录、诈骗资金去向等证据,引导侦查人员及时搜集电子数据、书证等客观证据,并适时就涉案资金规模、流向等专门性问题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作为参考,以准确认定每名被告人的诈骗对象、金额等。”史济峰介绍,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也为追赃挽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21年至今,新吴区检察院在办理涉众型犯罪案件中累计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从学习借鉴到灵活应用再到升级完善,检察官不断更新自己的办案体系,再通过分享取长补短,促进司法办案水平不断提升。截至今年6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已有24起案件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与刑事检察相比,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相对薄弱。这两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对补强工作短板很有用。”苏州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朱一燕介绍,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诉讼裁判结果监督难,仅凭阅卷和书面审查难以发现案件监督线索。

  2019年11月,昆山市检察院发现一起工商登记纠纷案件存在重大争议,经研究认为,该案与5个月前最高检发布的某实业公司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补偿认定纠纷抗诉案(检例第57号),在线索发现路径、法律适用等方面有相似度,调查方法也可借鉴。该院遂以此为指引,突出排查行政诉讼中存在争议的问题,通过多部门、跨区域的联合调查,成功获取了推翻原审判决的关键证据。

  经苏州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裁定指令昆山市法院再审。昆山市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行政判决。

  共识:从个案学习到促进诉源治理

  指导性案例关注社会热点,解决司法实践难题,本身就自带“流量”。用好这些案例,对凝聚法律共识、引领社会法治意识、促进诉源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据统计,最高检第十一批未检指导性案例发布后,江苏就有8起案件参照了这批指导性案例的办理规则。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办理的钱某猥亵儿童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证据不足,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检察机关在抗诉中释法说理,认为钱某猥亵儿童案中的儿童休息室与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中的学校宿舍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应当遵循指导性案例对于公共场所的实质性解释,并派员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就案例援引进行陈述。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作出改判。

  此后,该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在常州市类案判决中得到最大程度彰显,法院认定儿童休息室系公共场所,确保了法律适用统一。新北区检察院据此还推动了职能部门对辖区校外托管机构进行专项集中整治,开展入职查询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一名母亲对检察官说:“一个案例引发了这么多好制度,感谢检察机关!我们以后也会多给孩子进行家庭安全教育,守住第一道防线,为孩子营造更安全的环境。”

  “前几天,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刚到我院进行立法调研。”今年7月初,盛开水务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86号)的承办人、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检察官张培华告诉记者。

  在办理此案中,鼓楼区检察院不仅创造性运用“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等方式寻求公益诉讼“最优解”,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将氯离子浓度纳入江苏省《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予以监管,还提出了制定南京市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条例的立法建议,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采纳。目前,该项立法正在进行中。

作者:卢志坚  编辑:杨月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