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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家长”的监护权是去还是留? 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保护未成年人办好案
2023-03-23 09:1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个课堂,家庭教育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家庭幸福安宁,但是在涉未刑事案件中,“问题家长”并不少见。

  今年2月,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检察官朱彬来到救助对象小丽家中例行回访。“阿姨,爸爸现在对我很好,我有什么事情都会跟他讲的。”小丽的脸上笑容灿烂。

  2020年8月,朱彬从区妇联得知未成年的小丽多次因父亲张某殴打而离家出走。小丽想回家、又怕回家。为避免小丽再次遭到伤害,在金坛检察院的协调下,由小丽所在村委会代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检察机关作出支持起诉决定。金坛法院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张某殴打女儿。小丽这才放心地回了家。

  与此同时,张某殴打小丽致其右手肱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朱彬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张某故意伤害子女,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朱彬依法告知小丽所在村委会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但村委会以难以评估监护资格为由不愿申请。

  金坛检察院与民政部门多次磋商,开展监护资格调查评估。经调查,小丽母亲身份不详,张某是其唯一抚养人,如撤销张某的监护权,小丽的生活无法保障,其心理也将受到严重伤害。因此,张某继续担任监护人有利于小丽成长。调查组决定给张某一个观察期,但如何监督成了难题。金坛检察院探索参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模型,创设新的监护监督举措,通过设定6个月至1年的观察期,再决定是否申请撤销张某的监护人资格。

  “问题家长”需要“补课”。为此,金坛检察院联合区妇联共同推行家庭教育指导学时积分制,对张某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改变其不良教养方式,强化家庭监护责任。

  经过6个月的观察期,金坛检察院综合评估认为张某符合不建议撤销监护权情形。此外,金坛检察院依托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监护监督人制度,挑选合适监护监督人对张某的监护行为进行为期一年的跟踪监督。监护监督人反馈,张某已改变教育方式,亲子关系融洽。

  最终,金坛检察院不建议撤销张某的监护权。今年2月,该监护侵害检察监督案入选江苏省检察院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主题参考性案例。

作者:汪佳敏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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