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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检察官以案释法:金融消费者应警惕超高综合年利率贷款产品
2024-03-19 09:47: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在金融消费领域,某些小贷公司存在对国家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金融消费者综合融资成本的重大决策部署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在开展业务中存在打擦边球的现象。比如,提供贷款时捆绑关联公司的担保业务等,收取高额服务费等费用,推高融资的综合成本。

2018年5月18日,丁某(乙方)与某小贷公司(甲方)签订一份《生意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6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月利率为0.7%,逾期罚息每月为剩余本金的0.1%;甲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提供两名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甲方要求乙方签署由某担保公司(丙方,甲方的关联公司)承保的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因丙方提供担保,乙方需支付前期服务费、担保费、管理费等合计162000元,发生代偿后丙方每月要收取代偿金额0.1%的滞纳金。后债务人未能偿还相应款项,担保公司代偿后追索未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支付其代偿款及滞纳金,以及相应的担保费、管理费和律师费。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从“小贷+担保”的助贷视角来看,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降低了小贷公司作为贷款人的风险,但从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关联关系来看实际增加的是同一个投资人的利益,仅仅是不同关联公司之间的风险分配问题,并未降低借贷的整体风险。小贷公司推出的与担保公司的担保绑定的贷款产品,与其说是为了降低贷款人的风险,毋宁说是增加两家关联公司的整体收益。而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事先直接在本金中扣除前期服务费,又另外收取担保费、管理费等,实际上各种费用和利息相加早已轻易超过受司法保护的上限24%的年利率。且金融消费者在提供两人担保的前提下仍然被捆绑指定的担保产品,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关监管部门的共同推动下,债权人担保公司对批量购买该产品的金融消费者的债务按综合资金成本年化利率不超过24%进行了下调。

检察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在金融消费中,综合利率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贷款的实际负担,包含所有隐性和显性的成本因素。因此,在比较不同贷款产品时,金融消费者应当关注并理解综合利率的概念,以便更准确地评估和对比各类贷款的成本。

作者:  编辑:夏禹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