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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一老一小” 连云港检察机关出手了
2024-04-22 09:28:00  来源:连云港市检察院

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牵头多部门

建立侵害老年人案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

近日,为进一步落实最高检“十一号检察建议”,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灌南县检察院牵头县民政局、公安局、法院、卫健委会签《关于建立侵害老年人案件报告制度的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关于建立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深化协作守护养老安全。

一、细化适用主体,具化报告情形。《意见》规定,对于除养老院、医院等对老人负有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的组织外,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等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老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也应当承担侵害老年人案件报告义务。明确应当报告老年人身体部位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等8大类情形,被遗弃、被家庭暴力、被虐待等18类具体报告事项,为履行报告义务提供规范指导。同时,全县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涉老服务机构全部从业人员,包括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均纳入入职查询范围,由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民政局、公安局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确保信息准确。

二、前移监督关口,深化监管协作。《意见》规定,涉老服务机构进行招聘时,由民政部门将应聘人员信息汇总后交由公安、法院查询,检察机关协助做好背景调查工作。重点查询是否存在侵害老人权益及被判处从业禁止等情形,并实施一票否决制度,严格把好入口关。每季度定期对涉老服务机构人员信息开展统一查询,动态清除危险人员。积极推广案件报告告知书、养老护老承诺书制度,由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民政局向该县涉养老服务行业组织送达告知书,并组织签署承诺书。

三.强化案件审查,溯源跟踪督促。《意见》规定,对未通过报告制度发现的刑事案件实行逐案倒查模式,厘清每起侵害老人权益犯罪中相关责任单位与人员是否履行报告义务,是否存在应报未报、漏报等问题。对未履行报告及入职查询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并进行教育谈话,督促制度落实。对有力落实案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有效预防侵害老人权益的,由民政部门单独或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给予奖励表彰,并将其作为评定养老机构等级的重要参考。针对履职中发现的相关部门、行业在落实案件报告及入职查询制度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由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职。

四、丰富培训宣传,确保长效落实。《意见》规定,县检察院与县民政局、公安局、法院强化协同宣传意识,定期组织涉老服务从业人员、医疗人员等重点群体开展培训,以讲座、海报等形式详细解读落实报告制度及入职查询制度,需报告的情形和程序等内容,并对证据保存做重点讲述,明悉不落实可能承担的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借助微信公众号、抖音、电子显示屏等新媒体方式,在高铁站、医院、商场等重点场所广泛开展公益宣传,全方位织密老人权益保护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联合四部门

建立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4月2日,赣榆区检察院与区教育局、法院、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四家单位会签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发现和治理校园欺凌现象,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助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

一、明确线索发现和报告机制。该工作机制列明校园欺凌的定义、多发种类、遭受欺凌的表现行为,强调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学生家长或其他群众在校外发现学生欺凌或疑似欺凌事件的,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必要干预措施予以制止。对于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学生欺凌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或举报。

二、建立报告渠道和奖惩机制。该工作机制强调学校、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应当畅通校园欺凌行为报告渠道,并向社会公开。对于积极履行报告义务,使得学生欺凌事件得到妥善处置的,适时推选其参与“赣榆好人”宣传并颁发“见义勇为”奖。对于学生因报告、举报线索使得其他学生严重欺凌行为被制止、发现或被追究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用合适方式给予报告线索的学生奖励或表彰。对于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经查实后予以从重处罚。

三、细化学生欺凌分级处置方式。针对情节轻微的、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以及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采取分级应对处置方式。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多次实施严重欺凌行为的学生信息应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报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必要时经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商讨,将多次实施欺凌并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转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学生欺凌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令家长给予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对有赔偿能力而拒绝赔偿的,依据被欺凌方申请,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作者:  编辑: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