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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反向衔接再跟进 沭阳县检察院让企业合规整改后“轻装前行”
2024-05-09 09:3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4月15日,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公司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刘某经营的某橡胶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轮胎两万余条,非法经营数额总计17.7万余元。

2022年10月,该案被移送沭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多次到该公司实地走访,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等部门召开座谈会。经查,该公司系小微企业,主要从事摩托车内外轮胎制造及加工,轮胎日产量25000余条,年产值近5000万元,发展前景良好。

对此,沭阳县检察院对该橡胶公司依法启动合规整改,提出合规整改要求和期限。承办检察官深入“问诊”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制度、管理漏洞等问题,并帮助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案发后,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与授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我们希望通过合规整改,帮助企业长远发展,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承办检察官说。

在检察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共同帮助下,涉案企业及时作出合规计划书及合规整改报告,同时建立健全了各项合规政策、管理机制。经过三个月的合规整改,该橡胶公司顺利通过了考察验收。

2023年3月,沭阳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企业合规整改结果和案件处理意见进行公开听证,并综合评议意见对涉案企业和刘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沭阳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按行刑反向衔接规定,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2024年4月15日,该院行政检察部门邀请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涉案企业代表召开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磋商会。会上,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就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发表了专业意见,结合合规验收结果,综合考虑企业现实情况和检察机关意见,同意对该企业减轻处罚。

作者:沈晓棠 苗月 张旭  编辑:颜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