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今天的庭审能够唤醒广大被执行人员对法律的敬畏,面对生效判决主动履行,切莫心存侥幸,逃避执行、拒绝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4月28日下午,江苏首例因拒缴行政罚款构成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在江苏省金湖县法院开庭审理。我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孙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并当庭履行部分执行款项。
2019年12月,孙某使用未经检疫肉类制作食品3.3吨被查处,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行政法规对孙某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没人民币722700元。孙某对该决定不服,先后向清江浦区法院、淮安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均被驳回,两级法院明确要求孙某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因孙某未如期履行义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3日向金湖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孙某始终未缴纳罚款,在法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后,其明知自己尚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仍故意通过变更保险投保人、转移退保退费等方式,将其名下多笔保险收益提作他用。孙某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管理秩序。
2024年11月20日,金湖县公安局以孙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25年3月26日,该案移送至金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是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因拒缴行政罚款构成的拒执罪案件,能否精准指控,考验检察官贯彻落实新司法解释精神,依法惩治犯罪的法治担当。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几种情形予以明确规定。
受理案件后,我们高度重视,深感责任重大,引导公安机关通过询问证人、调取银行交易流水、查询保险变更信息、核查退费现金价值等方面进一步开展侦查,准确认定犯罪金额,为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庭审过程中,作为公诉人,我当庭指出:“被告人孙某,五年多来,你在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故意逃避法律义务、转移保险收益、隐匿自身财产,将自己名下的保险变更到他人名下,将保险公司本该退还给自己的保险费用转移给他人,拒不履行缴纳行政罚款的义务,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严重损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我说:“擅自将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自行偿还给未经裁判确定的债权人即构成犯罪,被执行人应当将个人财产优先用于履行法院裁判确定的义务,这是维护司法秩序的基本要求。”我们掷地有声的法庭教育,让孙某从振振有词到幡然悔悟,最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
“是我自己的错,我不应该心里抵触,犯了错就要认。”在最后陈述环节,被告人孙某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当庭履行了部分执行款。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金湖县检察院还联合县法院、公安局共同签署了《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健全相关机制,形成有效解决“执行难”合力,维护司法权威。
(作者系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周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