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修剪的树现在长得郁郁葱葱的,不高不矮刚刚好”“小区环境比之前清爽整洁多了,家里采光也好了,路都显得敞亮了……”8月5日,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检察官就一起控告立案监督案件到该县绿色小区实地回访,小区居民自发围了上来,你一言我一语告诉检察官。
事情还要从绿色小区里的一次绿化修剪说起。
光大置业公司是灌南县绿色小区的开发商,2014年11月,其与勤天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将绿色小区的物业包括属于公共物权的小区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化等委托给勤天物业公司管理。
2024年8月,勤天物业公司陆续收到小区业主修整绿化的请求,业主们抱怨“小区内绿化10多年都没有修整了,有的树长得太高,家里光线都被挡没了”。
应业主要求,2024年8月底至9月初,勤天物业公司联系工人对小区树木进行修剪。修剪工作结束后,业主们对修剪效果十分满意。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开发商光大置业公司却对此不满。2024年10月14日,光大置业公司至派出所报警称绿色小区内243棵景观树被勤天物业公司负责人李某人为破坏、砍伐,要求追究李某刑事责任。民警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光大置业公司不服,2月27日向灌南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承办检察官查阅卷宗时发现,2024年上半年,光大置业公司就以勤天物业公司管理无序为由,起诉要求与勤天物业公司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年9月21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勤天物业公司负责人李某谈话笔录中称“开发商没有权力换物业,换物业是业主的事”。同时,从卷宗所附的树木修剪后照片来看,有的树修得只剩主干,似乎有过度修剪的嫌疑。
此次修剪绿化行为,是否另有隐情?经多方调查承办检察官发现,勤天物业公司与光大置业公司因各种管理、物业费用等问题,长期存在矛盾,本案中双方各执一词,勤天物业公司认为小区的树应当属于业主,应业主要求进行修剪,光大置业公司无权干涉;光大置业公司则称,其在绿色小区内尚有150套房子没卖,既是开发商,也是小区最大的业主,修剪绿化应当经过其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购房合同的约定,小区内的绿化一般情况下归全体业主共有。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开发商和业主之间有合同约定绿化归开发商所有。所以,小区规划内的绿化应属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要求物业进行修剪。”
那么,修剪行为是否真的是业主要求?又是否科学合理呢?2025年5月7日,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承办民警实地查看小区绿化修剪和恢复情况、咨询专家并听取业主意见。
“修剪树木是我们小区业主要求的,很多业主都去反映过。”“修树的时候每天都有业主在旁观,我家周围几棵树上面的树枝就是我要求他们剪掉的。”走访中,数十名业主纷纷证实。检察官又就修剪合理性问题咨询园林部门意见。
“该小区栽种的香樟、杨树等属速生树种,稍微疏于养护就会影响通风采光。此外,小区内存在大量紫叶李,紫叶李又是褐边绿刺蛾(俗称洋辣子)生长繁殖的重灾区。”园林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2024年12月10日曾受公安机关委托,对小区内35棵被砍伐树木进行价值认定,就开春后植物生长情况看,确实是疆树(半死不活的树)、死树,不属于故意破坏行为。
经核查,勤天物业公司的确是在业主要求下修剪绿化,但光大置业公司提出其作为尚有150多套房子未售出的最大业主,说法又是否合理呢?
“所谓业主应当是指物权的所有权人。其中基于商品房买卖民事行为,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未办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承办检察官告诉光大置业公司负责人,因其尚有房屋未售出,在缴纳物业费、履行业主义务的前提下可以视为业主,但也只能按照一个业主算。
经过充分释法说理后,光大置业公司最终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5月15日,检察机关正式向其送达答复函:“经我院审查认为灌南县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这场因小区绿化修剪引发的风波,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文中所涉及公司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