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伪造银行存单交给你母亲时,或许暂时逃过了自我谴责,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希望你能引以为戒。”近日,在宣布不起诉决定现场,经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赵某深刻悔悟。
盗取存款的女儿
2023年7月,赵某从单位辞职回家,与母亲、丈夫及孩子共同生活。此前,其母习惯将积蓄交由她代为存入银行。失去收入来源后,赵某对手中5万元的银行存单动起了心思,她手持替母亲保管的存单前往银行取现,并将钱款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为掩盖盗取存款的事实,2024年5月,她在社交平台联系制假人员,最终花费数百元伪造了一张普通人难辨真假的银行存单,继续自行保管。
到2025年初,多重因素带来的心理压力,让赵某有了轻生的念头,她在遗书中坦白自己私用母亲钱款,以及伪造存单的事实,所幸的是此次轻生被家人及时救下。
不久,赵某的母亲因坚信存单为真,持假存单前往银行取款。银行柜员接过存单,发现该存单系伪造,立即报警。案发后,赵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识破的假存单
2025年3月31日,案件移送至宜兴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定,赵某的确实施了伪造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票证的行为,且面额为5万元,超过法律规定“面额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但该院并未止步于“构罪即诉”,经深入调查发现:赵某取用的钱款全部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无非法占有目的;其伪造存单的动机仅为避免母亲责备,并非用于诈骗、洗钱等后续违法活动;假存单在首次兑付时即被识破,未造成金融秩序实际损害。
更重要的是,赵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其母不仅明确表示谅解,还主动说明“自己与赵某共同生活,钱是给家里用的,不用还”,家庭关系已实质性修复。
承办检察官指出,虽然伪造金融票证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这一公共法益,但在该案中,其行为源于家庭内部信任关系的错位,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若机械式起诉,不仅无助于修复亲情,反而可能激化家庭矛盾。
有温度的听证会
2025年6月12日,宜兴市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听证会,受邀的社区代表、人民监督员充分发表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情有可原,并表示对该行为有了新认识。一位受邀者说:“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有温度的守护。”他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会后,宜兴市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无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伪造金融票证行为仍可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该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将此案转至行政检察部门。综合考虑到赵某系初犯、未造成实质危害、生活困难且真诚悔过,该院再次召开听证会。
7月9日的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社区代表发表意见认为,赵某是因为失业后家庭经济状况不好而走错路,罚款可能会导致其入不敷出,引发家庭关系破裂。他们一致同意,不再建议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最终,宜兴市检察院决定依法不再建议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