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初,有着从事二手电子产品销售经历的张某找到李某照,两人雇佣十余名员工,干起了翻新倒卖二手光猫的生意。张某、李某照等人将这些翻新后的光猫通过线下人员层层售卖,由物流、货代公司运输销售至其他省份以及拉丁美洲、东南亚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
二、履职过程
小厂房倒腾“大生意”
2019年4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张某等人生产并销售了翻新光猫9万余台,销售额高达890万余元。

为了实现以假乱真的效果,张某将翻新光猫的过程分为四步:第一步是筛选测试,从低价回收品牌二手光猫中筛选出性能正常的光猫;第二步是拆卸重组,将筛选出的光猫进行拆解,视情况进行维修或更换已损坏的配件;第三步是重新组装,利用全新光猫外壳、天线等零部件进行组装,部分外壳背面粘贴含华为公司注册商标“
”标签;第四步是刷机更改,利用刷机固件,对组装好的光猫主板进行刷机,更改其SN码、MAC码、PROID码(下称“三码”)、系统语言以及适配销售地的网络通讯协议的原产品型号。
2023年1月,华为公司工作人员向公安局宿城分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宿城区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从三个方面引导取证:一是收集华为公司对扣押光猫相关鉴定、产品比对材料,查明二手光猫产品翻新的具体方式,以及是否影响对光猫原厂信息的识别。二是提取勘验张某等人使用的刷机固件,并与华为公司原厂固件进行同一性鉴定,查明光猫登录界面华为电子化商标来源。三是提取固定张某与下线之间的交易记录、货代公司报关手续、国际物流发货单据等证据,查明涉案光猫数量及犯罪金额。
2023年2月,宿城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等3人批准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张某等3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邓某飞等8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翻新的“真猫”是“假猫”吗?
张某及辩护人提出,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循环经济行为,商标权利已用尽,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办案检察官研究认为,翻新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张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判断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翻新的程度,以翻新产品是否足以影响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发挥。实践中,根据二手电子产品翻新程度分为抛光型翻新、维修式翻新、重构式翻新,不同翻新方式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鼓励对电子产品翻新“再利用”,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识为翻新产品,且翻新或销售再制造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办案组初步判断,张某等人销售的翻新光猫并未标明“翻新”字样,对原光猫主板的拆解、清洗以及刷机行为已实质性改变了原光猫的性能结构。翻新后的光猫已不再是华为公司原厂光猫,属于重构式翻新。张某通过刷机固件使登录界面显示华为公司电子商标,系通过隐蔽形式使用该公司商标。涉案人员翻新销售华为公司品牌光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2023年9月22日,宿城区检察院在南京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来自南京大学、南京邮电大学等高校的多名法学专家、光电学转化学科专家,就翻新产品的类型、电子化商标的使用等焦点问题深入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张某等人翻新组装二手光猫时,通过更改型号、“三码”、版权年份等,使光猫的原厂信息全部发生变化,属于实质性改造。通过刷机固件修改原文件配置将隐藏的电子化商标显示在登录界面,导致消费者将产品误认为是华为公司正版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

刑事打击+民事赔偿,综合履职全面护企
2023年10月8日,宿城区检察院分别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对涉案11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及时告知注册商标权利人相关权利义务,并充分听取意见。华为公司诉讼代理人认为,张某等人的侵权行为给华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希望提起民事诉讼,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办案人员协助华为公司固定了侵权产品数量、非法获利情况等证据,结合商标许可使用费等确定侵权损失,引导华为公司根据案件事实、损失数额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及赔偿数额。2023年11月13日,华为公司向宿城区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24年3月25日、4月25日,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人就辩护人提出的本案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等意见,展开辩论。华为公司诉讼代表人就提出的民事请求充分举证答辩。诉讼过程中,5名行为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后华为公司撤回对5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2024年6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李某照、吴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邓某飞等人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处张某等人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至440万余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张某等人提出上诉,2024年8月23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
案件审结并不意味着案件完结。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华为公司品牌注册商标知名度高、市场占有度高,却没有配备相应的产品回收机制,导致大量营运商定制的光猫淘汰后进入制假环节。
为有效保障用户权益及企业知识产权,宿城区检察院向华为公司制发了《法律风险提示函》,提出“建立光猫售后回收机制、提升软件加密保护措施、增强打击假冒侵权能力”等三方面建议。
华为公司收到法律风险提示函后,专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根据建议内容和公司市场研发实际,进一步优化了国内外市场光猫的技术隔离机制,加强了对“三码”的管控,完善了光猫产品售后服务追溯机制,同时对光猫固件安全进行了升级,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近日,华为公司向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复函,再次表达感谢。复函中说:“我司正品光猫市场回暖,销售额出现一定程度上涨。感谢检察机关为我们挽回了损失,还就公司管理的风险作出提示。”

三、典型意义
1.确定重构式翻新产品不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实践中,对电子产品的翻新方式一般分为轻微擦拭、抛光型翻新,维修式翻新和重构式翻新。其中,更改原产品序列号、互联网身份信息、设备制造信息等核心数据,足以影响产品售后、维保等功能实现,对二手电子产品的身份信息等核心数据进行更改,实质性改变了原产品的使用价值,应认定为重构式翻新,不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2.在重构式翻新的电子产品上使用原产品电子化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在万物互联时代,电子化商标使用日益成为重要的商标实现场景,应当认为对于商标使用的认定不应局限于传统的通过印刷、贴附、激光刻印等方式呈现在商品外观上的物理性使用,还应包括商标电子化使用方式,只要该种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该翻新产品上,通过技术手段在登录界面、弹窗提醒等无形载体上使用原产品电子化商标,致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3.引导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客观上造成权利人商誉降低、收入减少等经济损失,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对于权利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的,应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便利,引导权利人根据案件事实、损失数额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及赔偿数额,并将民事赔偿作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重要因素,积极促成民事赔偿和解,促进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实现。
(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