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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有了“国家队”
2021-06-04 14:06:00  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上午以“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的印发标志着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自此有了“国家队”。

  最高检副检察长杨春雷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意见》出台的有关情况。据介绍,《意见》由最高检牵头会同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联合制定。《意见》分四章,共20条。

  《意见》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下称“第三方机制”)的总体要求和原则作了规定。按照《意见》,第三方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下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下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重要参考的制度。

  《意见》特别强调,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意见》明确要求,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应当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积极探索推进试点改革。

  《意见》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等作了规定,明确由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联牵头会同司法行政、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贸促会等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由工商联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工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承担对第三方机制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

  《意见》对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作了规定,明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

  《意见》对检察机关的合规运用以及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检察听证等作了具体规定,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杨春雷指出,《意见》的出台,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下一步,最高检将会同国资委、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认真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总结正反面典型案事例和经验做法,努力为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等4起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相关典型案例。

作者:徐日丹  编辑:王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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