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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检察院探索“不起诉+”系统治理合力
2023-03-22 09:3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2年以来,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进一步明确不起诉案件办理规范、细化不起诉后非刑罚处罚措施,构建集“惩治、预防、教育、治理”于一体的现代化犯罪惩防体系。共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196件229人,对150人采取训诫、赔礼道歉、建议行政处罚、志愿服务等措施。

  强化机制建设,细化治理举措

  为确保不起诉案件办理质效,该院出台《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系统治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明确将非刑罚处罚措施分为司法教育类、民事类、行政类、公益类四大类,其中司法教育类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民事类措施包括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类措施包括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公益类措施包括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

  “在《指引》起草过程中,我们也充分考虑了部分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履行的情况,并进行了细化规定。”该院副检察长吴飞介绍说。如在周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其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赔付2万元,后经被害人同意,其先行赔付部分,并对剩余金额提供担保分期履行。

  注重内外协作,实现一体推进

  2022年1月以来,该院先后8次与交警、环保、农业等部门开展座谈,并会签《关于建立涉交通类刑事案件拟不起诉人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涉农领域公益保护协作的实施办法》等文件4份,强化内设部门间沟通联络,全方位形成不起诉案件系统治理合力。

  2022年4月下旬某日,左某伙同朱某在明知长江禁渔期情况下,至长江丹阳市丹北镇段,采用禁用渔具非法捕获鱼、虾等水产品260克。案发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购买鱼苗放流。受案后,该院及时与农业部门、属地政府沟通联络,在了解长江增殖放流适宜时间、适用鱼苗等情况后,初步商定活动方案并对在手7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梳理,对其中拟作相对不起诉的8名涉案人员逐一询问志愿服务意愿。

  同年6月,该院联合农业部门、属地政府开展长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公益活动,用8名涉案人员自愿缴纳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及各部门专项资金购买鱼苗投放入长江,助力长江水域生态修复。活动现场,1名涉案人员当场表示愿意成为义务巡江员并现身说法,增强群众对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的理解和感知。

  让大数据赋能,提升办案效果

  积极开展智能化探索、强化数据应用是该院在办理不起诉案件中的特色做法。该院紧扣当前轻罪“办理与治理”并重趋势和需求,研发上线“检‘丹’当”不起诉案件系统治理平台,并根据案件办理特点,在平台内建立起“启动-评估-治理-办理-处理-监督”系统化推进机制,前承不起诉案件审查把关、后启不起诉后社会治理。

  该院在对近年来办理的相对不起诉案件梳理分析后,将案件划分为普通犯罪、涉企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其他犯罪四大类型,每类下设具体罪名和量化情节,分类细化案件审查标准。办案人员按照操作指引对案件进行评估并作出拟处理决定。针对拟不起诉人员,由办案人员在平台勾选案件类别、犯罪原因等选项后,依据平台提供的多种治理措施再次进行个性化定制,实现不起诉案件审查把关与不起诉后系统治理一体化推进,有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平台建成后,我们能依据其数据集成、智能研判等功能,更全面地掌握某个时间区间内案件数量变化等相关情况,并依托其提供的智能分析进一步研判处理,统筹做好治理工作。”参与平台研发的该院副检察长邹丽伟说道。2022年以来,该院共依托该平台开展类案监督6次,向有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4份,推动开展专项整治3次。

作者:林嘉欣 宦琴仙 郎建强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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