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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一边致敬 一边告别
2018-06-20 14:38:00  来源:法制日报

  在破产法领域,本人印象中过去十五年来引用率最高的文献,绝对非韩长印等译、大卫G爱波斯坦等著的《美国破产法》莫属。这本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3年9月推出,一纸风行,可说就是破产界的光与电,一直是破产法学界、实务界“开眼看世界”的最主要窗口,包括笔者在内,受惠于这本书良多。

  但笔者想,除非做美国破产法在中国传播的知识考古,现在该是时候告别这本《美国破产法》了。

  最主要的理由,当然是2017年12月韩长印教授及其两位高足何欢、王之洲博士翻译、查尔斯J.泰步教授著《美国破产法新论》的出版。《美国破产法新论》洋洋183万字、1450页,令人叹为观止。这本书出版后的第一时间,本人即将之置于案头,但其庞大的体量一直让我望而却步。迄今为止,多次翻阅,但遗憾仍未能全部通读。每次都是碰到相关问题,尽可能根据目录按图索骥,直接翻到相关章节学习。但这种“碎片化阅读”,丝毫未影响我对这本书的敬慕。这本书原著出版于2014年,而且系其第3版,再版与修订足以保证其内容的权威性和新颖性。另外,无论是篇幅还是具体内容,《美国破产法新论》都远胜于《美国破产法》留下的知识世界。

  正因为如此,无论是审读《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来稿还是评阅硕士学位论文中破产法主题的文章,如果2017年12月之前的文章,引用《美国破产法》我尚能忍耐;但如果是2018年以来的文章,还在大段大段引用《美国破产法》,本人第一反应不是欣赏作者的笔下千言,而是质疑作者文献搜集的勤勉程度。因为从学术写作的角度看,如果不是万不得已或者特别需要,确实没有理由弃新取旧。就像一本著作,如果已有修订版,你再去引用老版本,除非是基于研究特需,确实没有理由,万一作者的观点在新版中变了呢?这应该是研究的常识。就可信度来说,同样是有关美国破产法的内容,如果一个人引用2003年出版的《美国破产法》、另一个人引用2017年出版的《美国破产法新论》,我想绝大部分人,都会相信后者。由此,现在该是时候告别那本2003年的《美国破产法》了。

  告别2003年版《美国破产法》,除了上述这种可替代性,当然还有其他理由。首当其冲的,便是《美国破产法》过于陈旧。无论是根据版权页信息,还是根据当时的“译者前言”介绍,《美国破产法》的原著是一本出版于1993年的书。笔者不太清楚译者及出版社在2002年初选择翻译这样一本近十年前旧作的所有细节。但根据“译者前言”有限的信息,应该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国法律文库”项目组选中这本书,而后委托给译者去翻译的。

  这里需要交代下“美国法律文库”的来龙去脉。1997年10月,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访美,与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达成“中美元首法治计划”,并最终落实成一套由美国新闻署策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以体现美国法律教育基本模式及法学研究最高水平的译丛,计划译介图书百余种,囊括经典教科书,也收入不少专著。应该说,这套译丛尽管部分书籍有各种各样的瑕疵,但整体而言,其出版确实极大地为中国法学界提供了知识增量,让中国法学界对美国法律与法学的了解,超越了商务印书馆“汉译名著”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的层次,能够直接阅读并理解美国法学界最新最权威的成果。

  在这个背景下,《美国破产法》的译介与出版,无论对中美破产法交流史,还是对中国法学界本身,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绝对是一本值得致敬的书。在这本书于2003年出版之前,国内有关美国破产法的中文书籍,只有一本法律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的潘琪著《美国破产法》。潘琪著《美国破产法》为当时的中国破产界,提供了了解美国破产法的窗口,但显然远远不够。而《美国破产法》中译本的出版,便成为国内母语读者了解美国破产法最权威的窗口;查中国知网,从2004年开始,引用《美国破产法》的文献,每年都接近甚至超过三位数,从学位论文到学术论文,应有尽有。几乎同一时期,中信出版社影印出版的伊丽莎白沃伦、杰伊L韦斯特布鲁克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法》、法律出版社影印出版的爱泼斯坦著《破产及其相关法律》,但从学术引证来看,影响力就小很多了。

  当然,“瑜不掩瑕”。《美国破产法》在译介出中译本时,其原著已经出版近十年。尽管在1990年代之后,美国破产法不再像1970年代那样迎来革命性的变化,但重大改革和发展依旧不少。根据《美国破产法》“译者序言”,2003年之前的改革包括:1994年通过的《破产法修正案》,涉及8部分、78个条文;1998年通过的《破产法修正案》,涉及7部分、110个条文;2000年通过的《破产法修正案》,涉及19部分、296个条文;2001年的《破产法修正案》,涉及16部分、225个条文;此外,还有2003年的《破产法修正案》。因为原作未修订,《美国破产法》依旧停留在1993年的水平,这些内容也遗憾未能体现在2003年出版的《美国破产法》中译本中。而在2003年之后,美国破产法并未停滞不前,2005年《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获得通过,并且将第15章纳入美国破产法体系,完成美国跨境破产制度构建的拼图。除此之外,包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内,美国独特的破产司法体系也在“造法”的路上一路狂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美国破产法的改革与开放。这些,当然更不可能融汇在此前出版的《美国破产法》中。

  除了内容的陈旧,《美国破产法》中有不少内容,直接通过脚注或者正文指向了爱泼斯坦、尼克勒斯和怀特著的《破产法破产执业者专题》(三卷本),译者据实译出,信则信矣,但难言达雅。阅读《美国破产法》的读者,尤其有一种欲罢难、欲读更难的感觉。因此,笔者乐于郑重向读者呼吁,做个喜新厌旧的读者,在致敬2003年版《美国破产法》的同时,告别《美国破产法》!

作者:陈夏红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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