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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建立无地农民发展权社会保障机制
2023-03-08 09:36:00  来源:法治日报法学院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刘芮在《法学论坛》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论无地农民发展权的制度保障》的文章中指出:

  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实现发展权的基础。无地农民发展权实现方式及具体效果,不但不可能与有地农民相同或相近,甚至存在很大的差距。无地农民作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其发展权更应得到同等保障。就此而言,解决无地农民发展权问题,将对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产生直接而现实的影响。

  无地农民发展权是指集体组织内享有成员权但没有分配到家庭承包地的农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无地农民发展权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对弱势群体平等发展实践之保障,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新型权利。无地农民发展权制度保障的价值取向为:(1)机会平等。机会是指接近和获得资源的可能性和权利,故此机会平等隐含前提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最弱者的最大利益之倾斜保护规则,并需按照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在无地农民发展权语境下的机会平等,是指本集体组织内的所有具备承包地资格的农民,在实际取得承包地的可能性上是相同的、均等的,不应受到人为的限制和区别对待。农民所取得的土地及之上用益物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其本身就是极度稀缺的、拥有巨大价值的自然资源与法律资源,决定着农民的基本生存机会以及农民可以此享受到的经济发展机会、社会参与机会等。(2)规则平等。其体现在土地权利配置的具体过程之中,将无地农民享有的集体成员权与现行法的相关规则联系起来,以规则平等的价值取向指引制度设计,是实现无地农民发展权的重要方向之一。(3)结果平等。通常就某项法定权利其本身而言,在保证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以后,结果平等只具有理想层面的意义。因为,机会平等与规则平等是结果平等的前提,过分强调结果平等可能会出现法律资源不恰当的倾斜,进而导致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失去意义。故从协调法律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来看,机会平等比结果平等更为根本与重要。总之,机会平等是具有平等参与取得农地及其上物权的资格,规则平等是在集体土地权利配置过程中的平等,而结果平等是无地农民最终取得农地及其上物权的平等。三者互有关联,协调统一。为此,无地农民发展权制度设计分解为两个层面:一是公法层面,建立无地农民发展权社会保障机制;二是私法层面,完善无地农民发展权物权法保障机制。

  (赵珊珊 整理)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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