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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中对个人隐私和年龄的尊重
2024-03-06 10:14:00  来源:法治日报

□ 郝铁川(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般来说,域外尊重人的隐私权始于近代。但两千余年前的《礼记》却有尊重个人隐私和年龄的记载,值得我们研思。

《礼记·少仪》记载:“不窥密,不旁狎,不道旧故,不戏色。问国君之子长幼,长,则曰‘能从社稷之事矣’;幼,则曰‘能御’‘未能御’。问大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从乐人之事矣’;幼,则曰‘能正于乐人’‘未能正于乐人’。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意思是,他人的隐私不能随意窥探,不和别人随便套近乎,不要揭别人的短处,不要有嬉笑侮慢的神态。别人问及君王儿子的年龄,如果已经长大,就回答说“已经能够从事国家的政事了”;如果还没有长大,但已是大童,就回答说“已经能够驾驭车马了”;如果尚未成童,就回答说“还不能够驾驭车马”。别人问及大夫儿子的年龄,如果已经长大,就回答说“已经能够从事乐师的事务了”;如果尚未长大,就回答说“能够接受乐师的指正了”;如果尚未成童,就回答说“还不能受乐师的指正呢”。别人问及士儿子的年龄,如果已经长大,就回答说“已经会耕地了”;如果尚未长大,就回答说“已经会背柴了”;如果尚未成童,就回答说“还不能背柴呢”。从上述记载可知,《礼记》的作者挺注意保护人的隐私,不随便打听人的年龄。

“不窥密”包括对私人住宅不能偷窥。陈公柔先生《先秦两汉考古学论丛》记载汉代的一条法律规定:“捕律: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入人室律从事。”意思是说,禁止官吏夜间进入私宅逮捕犯罪嫌疑人。违反者一旦被私宅主人杀伤,则按照汉律的“毋故入人室”条例处理。什么是“毋故入人室”条例呢?陈先生指出,《周礼·秋官·朝士》注引郑司农之说:“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唐律·贼盗律》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意思是说,凡夜晚无故擅自闯入别人家中的,笞打四十,主人当即杀死的,不处罚。如果知道来人不是侵犯而杀伤的,按斗杀伤减二等处罚。如果来人已被捆捉而又杀伤的,都以斗杀伤罪论处。要处死刑的,改加役流。

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法律中对住宅是严加保护的。住宅不受侵犯是现代隐私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虽然中国古代的法律只是在于保护财产与人身安全,但汉代对住宅隐私的保护却和当代隐私权的保护相同。

中国古代对窥视皇宫的行为就更为严惩了。从秦朝开始设有“窥宫者斩”的规定:议论皇室事务、损害皇室尊严者,作为“大不敬”,列入“十恶”严惩;《宋刑统》规定:诸阑入宫门徒二年,阑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登高临宫中者,徒一年。同时也出现了将剥夺隐私作为惩罚行为的一种形态,如我国古代长期流行的在犯罪人脸上刻字的黥刑等。

中国古代对男女之间私事也非常注意保护。《汉书·张敞传》记载,京兆张敞“为妇画眉,长安中传张京兆眉妩,有司以奏敞,上问之,对曰:‘臣闻闺房之内,夫妇之私,有过于画眉者。’上爱其能,弗备责也”。《醒世姻缘传》中对此事的评价是:“虽为儒者所讥,然夫妇之情,人伦之本,此谓之正色。”可见古人认为,夫妇间的私事是人伦之本,是正道、而非歪门邪道,所以要加以尊重。可见,即使在宣扬“非礼勿视,非礼勿听”“乐而不淫,哀而不伤”,从吃喝拉撒到喜怒哀乐都有严格标准管制的社会,还是号称至高无上的万能的皇权,在夫妻隐私面前也不得不让步,可见古时对于个人隐私不能在公众场合谈论已经成为一种风俗。

古代社会也比较重视女子的隐私,尤其是贵族女子。未出嫁的女子大多“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比如,女子生病就医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男大夫是不能接触女病人肌肤的。明代《习医规格》规定“隔帷诊之亦必以薄纱罩手”。古代女人最忌讳手让别的男人摸,被陌生人摸了算是“失贞”。另外,女病人即便可以出来见男大夫,也要用纱巾或扇子“蔽面”。而宫中女子看起病来就更麻烦。比如,明太祖朱元璋时规定:“宫嫔以下有疾,医者不得入宫。”嫔妃生病只能根据病情让医生开药方。

看来中国古代对隐私权的保护,和财产保护、女子贞操等观念夹杂在一起。殊途同归,都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隐私权的作用。

作者:  编辑:王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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