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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件事实认定办法》有感 ——浅谈案件事实认定中的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
2018-09-19 15:48: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案件事实问题被美国学者庞德称为“是司法上由来已久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90%的错案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均与案件事实认定有关。《案件事实认定办法》一书作者郭华在其十几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重点围绕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的基础理论和实践性较强的程序方法、思维方法和技术方法进行深入探索,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在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方法研究章节中,作者开篇便引用“法律的生命使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句法学界经典,抛砖引玉地开始对案件事实认定思维方法的两个基本概念展开论述,即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

  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的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使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对于理论界与实践界探讨逻辑和经验在法律中的作用产生了很大影响,甚至一些人会偏颇地认为霍姆斯反对在法律中使用逻辑,这句话常被后人用作反逻辑的证据。其实不然,他在1897年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新大厅落成典礼上的著名演讲《法律的道路》中就谈到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他说:“律师受到的训练就是在逻辑上的训练,类推、区分和演绎的诸过程正是律师们最为熟悉的,司法判决所使用的语言主要是逻辑语言。”由此可见,逻辑与经验之于法律均具有其独特用处。

  对于案件事实认定中逻辑与经验的关系,在此书中可见一斑:证据裁判主义要求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这是防止法官恣意进行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保障。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法官以专业的背景知识与经验常识对证据及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作出判断,这一认定过程既需要法官的主观思维与证据的客观形成相互沟通,也需要法官“缘情据理”;然而“缘情据,须有定制”,这就形成了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不得违背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的限制。可以说,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是案件事实认定思维之核心。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经验来源于实践。法律是用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纠纷的,而现实生活是纷繁复杂的,充满了偶然性,法律适用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社会生活关系以解决复杂纠纷的过程,这就决定了法律的适用过程不能是机械死板地将抽象的法律关系套用于具体的现实生活中,而必须是能动地适用,这样才能保证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从美国的陪审制到马锡五式的审判模式无不是在利用经验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判断。2005年因捷克总统克劳斯拒绝任命一批年轻法官,引起了不小的争论,虽捷克的总统权力较为象征化,而克劳斯此举却令法律界为之一震,而他拒绝任命的原因只有一个:年龄不到30岁。这些例子无不在说明经验之于法律的重要性。

  霍姆斯曾说过:“一般命题不能决定具体案件,结果更多地取决于判断力和敏锐的直觉,而不是清晰的大前提。”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经验要远远比逻辑管用;而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得出最终结论,逻辑则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法律上应用逻辑推理的基础是前提真实,而逻辑本身其实不能完全决定结论的真假,前提的真实性往往需要由经验来决定。而正是由于逻辑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使得经验法则的支持者对逻辑法则理论提出了质疑。

  但是,我们也必须明白逻辑是人们思维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结论都必须借助逻辑方法得出。即使那些自称反逻辑的人也都不可能愚蠢到简单而固执地反对一切逻辑和反对使用一切逻辑方法。逻辑法则的支持者们希望通过逻辑法则的应用尽量减少司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给人带来的对法律的确定性和科学性的怀疑,然而只是简单应用逻辑法则认定案件事实,无法应对复杂多变的外在环境,可能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从而无法达到法律适用的公正效果。

  “逻辑中充满着经验,而经验又要受逻辑的检验”,这是对逻辑与经验关系最精辟的总结。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是案件事实认定不得违反的基本原则,是案件事实认定的必要保障,违背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认定的案件事实都将归于无效。经验法则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桥梁、黏合剂,它可以填充证据证明力的不足;而证据排列顺序则由逻辑法则来决定,它是前提与结论同质的保障。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思维方法,就是这样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着。.

作者:  编辑:绪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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