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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位认定
2026-05-14 10:51:00  来源:清风苑
 文/顾敏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文/周庆兰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10月,江苏某印染有限公司的污泥脱水板框压滤机出现故障,后操作工多次通过水泵将污泥和废水混合物偷排至窨井,上述混合物自窨井直接漫溢至附近空地造成污染。2021年12月,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认定此次污染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为43.98万余元,其中土壤置换成本27.93万余元,地下水监测自然衰减成本1.05万余元,事务性费用15万元。2022年3月,印染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破产,后海安市人民法院根据相关债权人的申请,受理印染公司破产清算案。同年4月,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

二、分歧意见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作为一种新类型债权,对于如何确定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清偿顺位,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只能按照普通债权偿还。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费用与税款、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法律没有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单独规定,因而只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列入普通债权清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是一种公共利益侵权之债,应当赋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法中超级优先地位,应当与破产费用一样,位列第一顺位受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是一种公共利益侵权之债,应当优先受偿,但对不同的赔偿范围应当区分情况,对属于紧急处置污染、防止损害扩大的债权应当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处于同一顺位。而对于其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若发生在破产申报之前,该债权应当与社保费用、税款债权处于同一顺位,若发生在破产申报之后,该债权应当属于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一部分。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具有公益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字面意义上会让人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一般侵权之债,但该种认识混淆了因损害环境导致他人损失而产生的环境私益民事损害赔偿与具有公共属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际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债的公益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法益的公益性,即保护的法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据此,如果因环境损害导致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则不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另一方面是主体的公益性,即赔偿权利人限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公共部门。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公有属性决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也必然是公共部门。根据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范,当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及相关机构、环保组织。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的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这是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环境在受损期间无法提供清洁空气、涵养水源等正常的服务功能,此时需要赔偿该部分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如果环境损害是永久性的,那么这部分长期影响也需要赔偿。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为了确定环境损害的程度和范围,需要进行调查鉴定评估,如案例中的事务性费用15万元。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这是最直接的环境损害赔偿,如案例中的土壤置换成本27.93万余元及地下水监测自然衰减成本1.05万余元。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在环境损害发生后,为了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需要采取合理措施,如一些应急处置费用,这部分费用也应由侵权人承担。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的顺位构建

针对破产清算程序中不同类型的债权清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结合破产债权产生的时间,一般将破产申报之前形成的债权认定为一般破产债权,将破产申报之后形成的认定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然而,生态环境的损害具有潜伏性,侵害环境的污染物质进入环境到最终造成危害结果,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物理、化学反应过程,环境侵权的损害结果通常在很长一段时间才逐渐表现出来。如果完全按照破产申报时间划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务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可能无法反映生态环境损害潜伏性、长期性、累积性的特点。此外,公共政策是破产优先权设立的重要考虑因素,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作为一种全新的债权,基于其具有的公益性,其相对于一般债权应当具有优先权。因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的优先受偿应当适当超越破产申报的时间节点限制,在如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的优先受偿权顺位时,需要结合债权的形成时间、原因、用途和债权保护的利益等综合考量。

具体而言,在企业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首先根据修复的紧迫性和危害的严重性,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区分为紧急清理污染、防止损害扩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还是一般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对于为紧急清理污染、防止损害扩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不管该债权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或是破产申请后,由于其是基于事态发展的紧急性和严重危害性,为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而采取紧急措施产生的费用,应当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处于同一顺位优先受偿。上述法理分析,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14号“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中找到实践依据。该案所涉码头污染集中于水、大气污染两个方面,且将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的存续并严重威胁该公司的重整价值,破产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获得了法院支持。而对于诸如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其他的一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如果其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产生的,因其与社保费用和税款债权具有相似用途,可与社保费用与税款债权处于同一顺位优先受偿;如果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产生的,则属于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一部分,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案件处理结果

2024年2月,该案破产管理人在履行完其他优先债权后,将本案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按普通债权进行清偿,仅支付了35.93万余元。海安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主动搭建协商平台,以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为切入点,联合法官、破产管理人、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通过开展多轮磋商,促使破产管理人同意将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优先受偿。2025年2月,破产管理人按磋商共识,支付了43.98万余元的赔偿费用,实现百分百清偿。后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被作为专款用于生态修复基地建设、补植复绿、普法宣传等方面。2025年8月,该案被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评为江苏省第五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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