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文/丁云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文/王雪菡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5月,被告人张某、郑某某共谋通过骗取他人信息、办理营业执照等方式注册网络平台店铺并出售获利,随后陆续招聘被告人柏某、薛某某等人具体实施上述犯罪事实。柏某、薛某某等人根据张某、郑某某编造的话术虚构办理企业扶持贷款的事实,非法骗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等),使用收集的他人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注册营业执照,张某、郑某某将上述资料汇总后以每套信息400元至9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提供给被告人陈某等人线上注册网络平台店铺。期间,柏某、薛某某等人联系信息提供人,要求其配合网络平台公司的视频验证辅助店铺注册。网络平台店铺注册成功后,陈某将网络平台店铺、营业执照照片和个人信息打包成套,以每套至少1100元人民币价格对外销售。
二、分歧意见
一是罪与非罪的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出售的仅是营业执照照片,不是营业执照原件,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打包出售网络平台店铺、营业执照照片和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二是此罪与彼罪的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郑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全案被告人都应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三、评析意见
对于罪与非罪,我们认为陈某打包出售网络平台店铺、营业执照照片和个人信息,本质上为买卖营业执照,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营业执照为国家机关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首先,营业执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颁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其次,营业执照具有唯一性、法定性、权威性。其编号、登记信息、防伪标志等均受国家机关严格管理,具备国家机关证件的核心属性,而陈某等人出售营业执照照片等资料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机关对于证件的管理秩序。
营业执照照片发挥了与营业执照原件同样的功能。首先,刑法保护的是证件的本质功能,而非物理载体。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对证件的管理秩序以及证件的公共信用,无论证件以纸质原件、复印件、照片或者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只要行为人通过交易方式使他人能够非法使用该证件的证明功能,即已侵害上述法益。在本案中,多名被告人收集公民的营业执照照片,并配合人脸识别辅助认证,使得他人能够以该营业执照为载体完成网络平台店铺注册。在此过程中,营业执照照片实际替代了原件,发挥了完全的证明作用。其次,照片是证件的有效表现形式,法律上等同于证件本身。在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政务事项办理等场景中,营业执照的照片或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将照片与原件人为割裂,反而助推被告人利用形式上的差异规避刑事打击。最后,被告人的行为链条充分证明其买卖的是证件而非单纯照片。本案中,被告人并非单纯交易图片文件,而是通过以下行为实现了证件的非法流转。首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次利用信息促使公民办理营业执照,再次收集营业执照照片并配合人脸识别认证以确保证件的“活体”使用功能,最后将注册成功的网络平台店铺、营业执照照片和个人信息打包出售。上述链条环环相扣,虽然最终出售的是网络平台店铺,但核心价值与合法性基础正是营业执照这一国家机关证件,店铺只是证件的“衍生品”,买卖店铺本质上就是买卖证件的使用权。因此,陈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对于此罪与彼罪,我们认为全案被告人都应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张某、郑某某等人的行为既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首先,上述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通过骗取公民能够提供企业贷款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要求公民注册营业执照,最后予以出售,违法所得均达到五千元以上,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次,上述被告人也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上述被告人明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为注册网络平台店铺后出卖获利,并为陈某注册网络平台店铺实施了帮助行为。首先,有张某、郑某某(组织者)、文某等业务员、陈某的供述能够证明上述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该事实。其次,张某、郑某某聘用业务员等人联系信息提供人,要求公民配合网络平台公司的视频验证帮助陈某注册网络平台店铺,对陈某直接出售网络平台店铺的行为实施了帮助。因此,从主客观相统一角度,上述被告人也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根据牵连犯解释原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手段行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为目的行为,可以从一重处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仅能认定全部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能全部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无法实现法定刑升格。而如果适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可能达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根据法答网精选,在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入罪标准之前,可以参考法释〔2007〕11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三本(张/个)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所涉罪名的基本入罪门槛;需要升档量刑的,可以按照入罪门槛的五倍标准把握。参照以上规定,本案被告人买卖的国家机关证件数量均在15件以上,故全案从一重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
从案件处理一致性角度考量,全案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更有利于实现量刑均衡。全案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这一个罪名,能够更全面客观评价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具体作用、参与程度、所涉数额等客观情节,精准区分主从责任,使刑罚的轻重呈现由重及轻的合理梯度,避免因罪名差异而模糊个体罪责的边界,真正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陈某等21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