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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公益诉讼保护的实务路径
2026-06-15 09:49:00  来源:清风苑

文/刘莺飞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传承英烈精神、弘扬爱国主义的重要载体。近年来,破坏、污损、侵占英烈纪念设施等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是捍卫英烈荣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包括烈士陵园、烈士墓、纪念堂馆、碑亭、雕像及广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污损纪念设施,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从事有损纪念氛围的活动。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属于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

  实践中,破坏英烈纪念设施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侵占、破坏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与设施,如擅自占用土地、拆除或涂抹纪念设施;二是破坏、污损纪念设施及周边环境,因管护缺失导致设施破损、涂鸦、垃圾堆放、污染严重;三是从事有损纪念氛围的违法违规活动,如摆拍、寻衅滋事、商业宣传、跳广场舞、焚烧纸钱等。上述问题亟需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加以纠正和治理。

  检察机关办理英烈纪念设施公益诉讼案件,应遵循系统化、规范化的实务路径,具体包括以下环节:

  一、线索发现与初步核实

  检察机关应主动对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文化执法部门、乡镇政府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关注媒体报道、网络舆情、群众举报等渠道,及时发现破坏英烈纪念设施的线索。收到线索后,应迅速进行初步核实,判断是否存在公益受损事实及监管缺位问题。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公益诉讼的关键环节。检察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1. 现场勘查,利用无人机航拍获取纪念设施全景及受损细节影像;2. 走访周边群众、村居干部、退役军人等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3. 调取纪念设施的档案资料、保护范围划定文件、管护责任书等书证;4. 向违法行为人调查询问,固定其违法事实;5. 委托专业机构对设施损毁程度、环境污染情况等进行鉴定评估。取证重点应围绕“公益受损事实”和“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两个方面展开。

  三、制发诉前检察建议

  在查明事实、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向对英烈纪念设施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通常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乡镇政府或城市管理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1. 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2. 清理垃圾、整治污染,改善周边环境;3. 修缮破损设施,恢复纪念设施庄严面貌;4. 安排专人管护,建立日常巡查制度;5. 对失职人员进行内部处理等。检察建议应设定合理的整改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四、跟进监督与整改评估

  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应持续跟进监督,通过现场回访、调取整改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评估行政机关是否全面、有效履职。若行政机关在期限内积极整改,公益受损得到弥补,则可结案;若整改不到位或敷衍塞责,检察机关应启动后续诉讼程序。

  五、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对于行政机关逾期未整改或虚假整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受侵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诉讼中,检察机关应重点举证证明: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其未依法履职、公益受损事实与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六、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

  除行政公益诉讼外,对于破坏、污损纪念设施的直接侵权行为人,检察机关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包括:1. 判令侵权人承担修缮费用、赔偿损失;2. 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对于侵害英烈名誉、荣誉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可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

  七、刑事责任的衔接

  对于寻衅滋事、侮辱、诽谤英烈,破坏纪念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适时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可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刑事打击与公益保护的有机结合。

  八、长效机制建设

  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实际,推动建立长效保护机制。例如:向有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完善纪念设施名录管理、定期巡查、经费保障等制度;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庭审观摩、法治宣传等方式,提升公众保护意识,营造尊崇英烈的社会氛围。

  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战场。通过规范化的线索发现、调查取证、诉前检察建议、诉讼衔接及长效机制建设,检察机关能够有效督促行政机关履职,追究侵权人责任,切实守护英烈纪念设施的庄严与肃穆。今后,应进一步强化办案力度,提升专业化水平,为捍卫英烈荣光贡献检察力量。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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