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馨叶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在我国刑法中,“持有”类犯罪贯穿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诸多法益领域,是一类具备独立评价价值的特殊行为。从行为结构区分,刑法中规定的“持”并非单一形态,其可分为继续犯属性的独立状态型持有、依附基础犯罪的情节性持有两大类型。不同类型的持有行为,在支配稳定性、时空依赖性、危险持续性、主观恶性评价上存在差异,导致持有时长的入罪阈值、量刑权重、成立规则不尽相同。基于此,笔者以“持的时长差异化认定”为核心主线,梳理刑法中常见持有类罪名、状态类犯罪、持械加重情节的法理结构,对比不同类型中“持”的时长裁判规则,尝试提出能分层、分类的司法适用体系。
一、“持”的基础法理
(一)刑法中“持”的核心内涵
刑法层面的“持有”,区别于日常生活中的短暂触碰、临时代管、物理接触等自然行为,是行为人主观明知对象物属性违法,客观上对违禁品、犯罪工具、不法利益形成排他性支配、控制、管领的持续法律状态。即,需同时具备主观上的支配意志和客观上的现实管控。
(二)持有行为的法定类型
通过对刑法分则体系的梳理,刑法所有含“持”评价的罪名可严格分为两类:
1.纯正的独立持有型犯罪
持有违禁品类犯罪中,持有行为本身即实行行为、独立构罪,不以其他犯罪为前提,行为与不法状态持续同步存在,必须具备稳定支配时长才可入罪,为独立罪名,典型的继续犯、状态犯。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
2.依附性持械加重情节
持有行为并不独立构成犯罪,只有依附于斗殴、滋事、伤害、拘禁等基础行为时,在使用意图和时空关联的情况下,可成立加重处罚。如持械聚众斗殴、持械恐吓、殴打、持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等行为,上述行为一般不具备稳定时长,属于瞬时、动态、工具性的持有。
(三)持有时长的规范价值和意义
1.持有时长具备定罪筛选的出罪过滤价值。刑法不处罚瞬时、偶然、被动经手、无支配意图的物理接触行为。对于纯正持有型犯罪,极短时间的触碰、转手、代管,未形成稳定管控危险的,因缺乏实质性违法性,应当排除刑事入罪,仅作为违法行为或日常行为评价。此场景下,持有时长就成为区分刑事持有与民事接触、行政代管的核心边界。
2.持有时间的跨度直接影响量刑分层。持有时间的持续长短,直接对应不法状态的存续周期、法益侵害的持续程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大小。如短期被动持有、事后主动处置的,主观恶性较小,而长期隐匿、持续管控、规避检查的,则社会危害性显著升级,应当形成梯度化量刑差异。
3.持有类犯罪时长影响程序界定。纯正持有型犯罪为继续犯,追诉时效自不法状态终止之日起算,持有的持续时长直接决定追诉时效的起算节点,影响追诉合法性。如A于1998年留存一支火药枪,持续藏匿27年,直至2025年才被查获,A非法持有状态持续二十余年从未中断,追诉期限自查获当日起算,依法应当立案查处。
二、实务中“持有”时长认定规则
(一)时长认定的理论依据
一是继续犯理论。非法持有类犯罪是典型的继续犯,特征是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步持续,既遂后不法状态不终止,行为持续多久,法益侵害就持续多久。因此时长是此类犯罪的核心评价要素。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均是行为犯,实行行为终了即犯罪既遂,无状态持续属性,因此不要求时长。
二是实质违法性理论。刑事处罚的前提是行为具备值得刑罚处罚的实害后果,只有持续一定时间,形成稳定管控危险,才具备刑事可罚性。因此在持有违禁品类犯罪的场合,瞬时接触一般不予入罪评价,因短暂接触尚未对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形成持续威胁,不具备实质违法性。
三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轻重需要匹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持有类犯罪中时长量化了不法侵害的存续时间,是体现社会危害性的直观要素之一,也是实现量刑精准化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时长梯度裁量规则
1.纯正持有类犯罪的认定逻辑
该类犯罪包括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等,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有下限、无上限的认定体系。
从定罪层面看,有最低时长入罪的过滤规则。我国司法解释虽没有明确到分钟、小时等具体的量化标准,但最高检指导案例、审判纪要等统一确立了“瞬时接触不构罪,稳定支配才入罪”的隐形入罪标准。所谓瞬时接触,是指无自主支配权、无留存意图、无独立管理空间的短暂接管、传递、捡拾的行为,通常为数分钟以内的被动接触。如行为人甲受路人临时委托,代为看管疑似毒品包裹9分钟,全程未开启、移动、藏匿,被民警查获。此种情况下,甲未形成独立、稳定的排他性支配时空,仅为瞬时物理接触,没有持续危险,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旦行为人取得自主支配权、留存权、处置权,即便仅存续数小时,也突破瞬时接触范畴,成立刑法意义上的“持有”。如乙网购改装射钉枪一支,放置于自家卧室12小时,次日投案上交。此种情形下,乙所存储的私人住宅属于独立支配空间,12小时的稳定存放已经形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管控,满足入罪条件,短期持有情节可以考虑从轻量刑。
从量刑梯度看,非法持有类案件形成了短期、中期、长期三段式量刑规则。短期持有一般认为在24小时以内,包括偶然拾得、临时代管、刚接手尚未处置、获取后立即上缴等情形,行为中没有隐匿、流转、使用违禁品的主观意图,不法风险较低。司法实践中也普遍适用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从轻量刑。如丙拾得5000元假币,存放在车内18小时后上交。此种情形下,其持有时间较短、未有使用、藏匿等意图,社会危害性极低,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中期持有一般理解为几日至数月,主观上具备隐匿存放意图,不关联上下游犯罪,社会危害性适中。如丁将15克海洛因藏匿于出租屋47天,未贩卖、吸食、运输等。此情况下,司法机关一般按照基准刑量刑,不因时长而加重处罚。长期持有在司法实践中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毒品类超过3个月、枪支等其他违禁品超过一年为长期,我国司法体系未明确持有类犯罪“长期持有”作为酌定从重情节。江苏省的量刑指导意见中,仅非法拘禁犯罪中,明确提出将拘禁时间作为增加刑罚量的考虑因素,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中,也未考虑持有时长,而仅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兜底条款予以弹性适用。笔者认为,结合刑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的“量刑应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这一量刑指导规则,持有类犯罪中,持有时长应当作为酌定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和评价。如对相同数量的枪支,分别非法持有5天、5个月、5年,此情形下的判罚,应当具有一定梯度。
2.依附性持械情节中时长认定规则
与纯正的非法持有类犯罪完全不同,依附性持械中的“持”是情节性、依附性、瞬时性持有。以持械聚众斗殴罪为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持械聚众斗殴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加重情节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斗殴过程中使用工具放大暴力风险、激化冲突氛围、升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该持械的行为,不单独成罪、无继续犯属性、无稳定支配要求、依附于斗殴实行行为。此处的持械本质是斗殴场合下、特定时空范围内的动态支配和危险展示,不以长期管控、稳定存放为前提,这与非法持有违禁品类犯罪中静态稳定持有存在本质区别。通过梳理最高检案例指导、多地审判纪要不难发现,对于此类持械的时长,有相通的司法理念,即持械聚众斗殴无最低时长要求,数分钟甚至数秒的瞬时持有、临时取用、当场夺械,只要与斗殴行为时空关联、具有威慑意图,一律认定为持械加重情节。如临时起意聚众斗殴场合,甲乙双方就地取用长木凳、农用工具相互击打、夺械、对峙数十秒,均被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因此,在斗殴过程中,就地捡拾砖头、木棍、铁棍、单次击打、短时握持,即便持械时间很短,哪怕未实际产生斗殴,仅掏械亮械、威慑对峙,也完全成立持械加重情节。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持械行为都认定为加重情节,无关斗殴时空的长时间携带、无主观意图的被动携带,即便时间再长,也不予认定。如聚众斗殴场合,甲将刀具置于兜内,斗殴期间未亮出使用。此种情形下,单纯携带不等于斗殴持械,行为人无动态支配、无斗殴关联,不宜适用加重情节。又如乙携带砍刀驾车前往斗殴现场,下车时将砍刀遗留车内,徒手参与斗殴。此情况下,械具未进入斗殴支配范围,没有时空关联性,即便长期随车携带,也不能评价为持械斗殴。
简而言之,非法持有类犯罪看“稳定”与“长久”,而附加性“持”情节看“关联”和“用途”。
刑法中的 “持” 是一套分层、多元、结构迥异的行为体系,而非单一行为概念。纯正持有类犯罪以稳定、持续、静态支配为核心,时长是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边界;持械加重情节以瞬时、动态、关联使用为核心,不受时长限制。长期忽视“持”行为的法理构造差异,机械套用单一裁判标准,容易造成入罪泛化或打击不力的双重偏差。构建差异化时长认定体系,区分静态持有、动态持械、状态持续的裁判逻辑,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才能实现精准裁判、统一尺度与个案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