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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审查路径
2026-07-15 15:28:00  来源:清风苑

文/陈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文/张慧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司法机关界定案件事实、裁量法律责任的关键环节,尤其对于侵财案件来说,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司法办案中应当细致审查的关键证据。近年来,涉案标的类型日趋复杂,从传统的动产、不动产到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价格认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逐步提高,司法办案人员可以从形式、实质、程序三个维度全面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

  一、构建清单式形式审查规则

  (一)审查主体资格

  证据制作主体适格是证据形式合法性要件之一,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角度而言,“主体合格”是行政行为合法的第一要件。要核对价格认定机构是否属于法定授权机构,还要关注是否在属于该地的管辖区域开展认定工作,排除跨区域违规委托等情形。根据《价格认定规定》,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主体应为办案机关所对应的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在审查中要注意对于异地交办的案件,价格认定机构是否是办案地。

  (二)审查文书格式

  对照《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核查必备要素,核查有无认定标的、认定方法、认定结论、机构印章等,保障文书要素形式上的完整,指出明显错误之处。同时,要审查文字表述,检查《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否存在标的描述模糊、数量错误、基准日模糊、价格类型混淆等问题,避免因文字疏漏导致价值认定偏差。形式审查虽不直接判断价格高低,但通过细致的要素核验,能够最大限度过滤不合格文书,为后续实质审查扫清基础障碍。

  (三)审查附件材料

  要对案件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审查,查看是否移送相关实物查验记录、市场询价记录、参照物对比资料、内部审核记录、财物购买凭证、勘验笔录等佐证材料。如在办理王某盗窃案审查中发现,《价格认定结论书》表述手机颜色为白色,但在案卷中表述手机为黑色,经与购物凭证核对,确定手机颜色为黑色,价格认定中心人员由于疏忽导致错误。

  二、围绕证据“三性”开展实质审查

  (一)审查财物同一性

  司法办案人员应当将同一性审查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建立“扣押—保管—移送—认定”链条式核验机制。审查涉案财物扣押、勘验、登记程序是否规范,审查是否载明财物名称、品牌、型号、成色、序列号、购买时间、真伪特征等关键信息,是否附有实物照片、视频或勘验笔录。如果扣押、保管、移送、送检链条不完整,就会导致同一性难以核实。对灭失财物的审查中应当要求提供购买合同、支付记录、发票、物流信息、证人证言等佐证材料,如果其他材料无法起到佐证作用,不能替代价格认定所需的实物查验或勘验的,价格认定中心应决定不予受理。

  (二)审查认定方法

  价格认定方法的选择与适用直接决定结果科学性,司法办案人员应当熟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的适用边界,结合财物类型、市场状况、资料完备度判断方法选择是否恰当、适用是否规范。如适用成本法的案件,重点审查重置成本是否合理、折旧计算是否有据可依、与销赃价格是否差距过大等。如某盗窃案,价格认定部门以成本法对被盗电缆线的价格进行认定,认定价格与销赃价格差距较大引起承办人警惕。经复核,市级价格认定部门的测算方法为(重置成本-残值)×综合成新率+残值,首次价格认定部门认定人员未将电缆线的残值计算在内导致价格认定结论相差较大。

  (三)审查价格基准日

  价格认定基准日是确定财物价格的特定时间点,价格基准日的选择影响价格认定的高低,司法办案人员应当审查价格基准日是否以作案当日为原则,以其他时间点为例外,对采用侦查日、起诉日、审判日作为基准日的,应当审查是否具备合理理由并作出说明。如犯罪嫌疑人连续数日到某废弃厂房盗窃同一类物品,客观上已无法查明某一作案时间具体盗窃多少财物,侦查机关如以查明的嫌疑人第一次作案时间作为基准日委托价格认定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另外,审查价格认定基准日可与起诉意见书进行比对,确定作案日期是否一致。对无法精确确定的,应当审查基准日选择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防止因基准日选择不当导致数额不准。

  (四)审查认定依据

  《价格认定结论书》必须明确列明法律依据、规范依据与事实依据,审查中应当核验其所引用的价格法、《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是否应当引用特殊、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如对烟草、文物等特殊物品的价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等部门专门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在审查价格认定书中应当注意对认定价格依据的审查。如某盗窃案中,涉案香烟《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价格与当事人陈述的进货及零售价格数额差距较大。经审查发现,《价格认定结论书》未引用《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这一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第八条规定,当地市场上有相同产品销售的,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经侦查机关补充调取了涉案香烟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明细表,最终价格认定机构予以更正。

  三、完善全流程可救济程序审查

  (一)审查委托过程

  审查委托时间是否合理、委托事项是否明确、认定标的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是否存在先认定后委托、倒签文书等程序违规情形,审查是否具备规范的委托手续,是否存在口头委托、事后补正委托材料等不规范行为。

  (二)强化反向审查

  加强内部程序的反向审查,重点审查实物查验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是否制作查验笔录并附照片或视频资料;审查市场调查是否全面客观,是否存在仅向单方询价、选择性采集价格数据、刻意抬高或压低价格等情形;审查内部复核、集体讨论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无复核无审核即出具结论的情况。

  (三)健全救济程序

  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不服,应当具备规范、有效、独立的救济途径,对当事人提出的重新认定、复核申请,具有合理理由的,依法启动复核或重新认定程序,避免以“无充分依据推翻”为由简单驳回。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质证机制,让价格认定结论真正接受控辩双方检验。对数额临界、控辩争议较大、方法明显存疑的案件,法院应当依法通知认定人员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其结论书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保障辩方质证权,对方法错误、标的不符、基准日不当等异议,必要时责令认定机构作出说明。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通过专家出庭作证、交叉询问、专业质疑,真正发挥庭审对价格认定结论的过滤与检验功能。

  完善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审查,是推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目标的重要举措。无论是形式审查、实质审查还是程序审查,都需要不断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建设,提升审查效能。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统一、司法判断与专业支持结合,才能有效破解当前价格认定结论审查中的实践难题,让每一起涉财产案件的价值认定都建立在合法、客观、科学、公正的基础之上,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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