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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完善研究
2026-08-14 10:10:00  来源:清风苑

文/邹楚楚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制度,旨在通过调查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教育水平、生活环境、社会交往及回归社会支持条件等情况,为案件处理提供参考,为矫治教育方案的制定提供指引。其制度适用、责任主体、内容规范和结论效力,对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存在法律定位模糊、责任主体不明、适用效果不佳等困境,亟需构建规范、专业、科学的社会调查制度,提升调查报告对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参考价值。

  一、实践困境与成因概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后,各地司法机关逐步开展相关工作,但整体运行仍存在明显短板。在实践层面,一是调查报告法律属性尚无统一定论,法律仅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开展调查,制度适用存在地区差异;二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多主体均可开展调查,权责划分不清,调查启动时间不统一,保护力度不均衡;三是调查模板同质化严重,缺乏深度个案分析,结论论证薄弱,司法采信率偏低。

  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可归纳为三点:一是顶层立法表述宽泛,未明确调查强制性、专属实施主体与调查报告的证据地位;二是传统调查模式缺少标准化专业框架,办案人员缺少社会学、心理学专业支撑,调查成果浅层化;三是缺少覆盖调查全过程的事后评估与问责机制,制度执行缺乏刚性约束。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完善路径探索

  针对前述制度运行短板,应以明确法律定位为基础,重塑调查全流程标准,搭建三重维度专业调查分析框架,引入专业司法社工优化实施主体,最终建立闭环监督评价体系,全方位提升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应用效能。

  (一)属性定位: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地位

  化解社会调查制度尴尬地位和其他实践困境的前提在于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证据应当具备三个特性:一是关联性,二是客观性,三是合法性。首先,从证据的关联性方面来分析。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教育水平及犯罪诱因等,这些要素与案件基本事实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其次,从证据的客观性方面分析。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家校教育、朋辈关系等,而制作调查报告的过程可能掺杂一定的主观因素,但证据都是由人来收集制作并使用的,也即这种主观因素在任何证据中都是必然存在的,并不能因此而否定证据本身所具备的客观性。最后,从证据的合法性方面来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可以作为证据,且公、检、法三机关均具备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权。因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是毋庸置疑的。明确具有证据属性后,还需要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等途径进一步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具体证据类别,以及相应配套的举证质证程序、调查对象出庭接受询问等制度。

  (二)流程重构:实现调查全覆盖和启动阶段前置

  一是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适用应当实现全覆盖,即规定“应当”对所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而不是作“可以”的选择性适用。如前文所述,社会调查制度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刑罚公正的重要途径之一。而这项保障公平的制度如果被选择性适用,本身就是对部分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公平。因此社会调查制度实行至今,有必要也有条件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全覆盖。

  二是将社会调查启动的时间点前移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笔者认为应当在初查完毕,基本确认有犯罪事实且系犯罪嫌疑人所为,即将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这一时间节点既有利于侦查机关收集到足够的有罪证据,也可以为公安机关是否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否提请逮捕等提供参考,从而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

  三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开展补充调查,或自行开展补充调查。自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即开展社会调查,也是给整个刑事诉讼周期留下补证的时间和空间。与刑事案件一般证据的审查和补充侦查类似,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审查和审理过程中发现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缺陷或疑问的,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开展补充调查,或自行开展补充调查。

  (三)内容规范:构建三重维度调查分析框架

  关于社会调查的内容,有研究者提出社会调查报告的三重使命系其描述性、解释性和预测性,即从“是什么”“为什么”“会怎么样”的角度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该观点具有建设性,并可以进一步理解为“静态分析”“动态分析”“量化分析”三个方面。

  首先是“静态分析”,指的是将涉罪未成年人置于其所在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平面中进行整体理解。美国心理学家布朗芬布伦纳在其生态系统理论中提出了影响儿童发展的不同水平和类型的环境效应,主要包括微观系统、中观系统、外系统和宏观系统。微观系统包括家庭、学校、同辈;中观系统指的是各微观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外系统指个体并未直接参与但却对他们的发展产生影响的系统,如社会经济、政策、媒体等;宏观系统则是涵盖社会宏观层面的一个文化系统,包括价值取向、文化思想等大的方面。这一理论将社会调查内容划分为了多个层次并重新组合,从静态的截面角度来描述涉罪未成年人的状况。

  其次,“动态分析”从纵向角度研究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怎样影响其行为。美国心理学家埃里克森提出“人格社会心理发展八阶段”理论,他认为人生就是一个个阶段连接而成的,前一个阶段的发展质量决定了下一个阶段的发展。社会调查者应该具备这方面的知识且保持这种敏感性,敏锐发现与当前行为状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过往事件、重大生活变故。“动态分析”重视对历史的、过往的事件深度挖掘并进行纵向比对,通过对动态发展中的人生经历、心理成长以及与罪错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来丰富被调查对象的人格画像。

  最后是“量化分析”,运用社会学、心理学的专业分析方法,将社会调查的相关内容划分为“风险性因素”(增项自变量)和“保护性因素”(减项自变量)两个大的类别,用计算因变量的方式来评估涉罪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再发生的概率。“风险性因素”包括个体风险、社会环境风险、历史性因素等,“保护性因素”包括外部保护和自我控制等。通过量化分析,就可以将再犯可能性以风险等级评估的方式呈现。

  (四)主体优化:引入专业司法社工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引入专业司法社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一是社会工作者通常具备一定的人文情怀,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耐心和共情力,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利于构建良好的信任关系;二是社会工作者具备社会学、心理学和伦理学方面的科学知识和专业基础,可确保社会调查内容更加客观和详实,从而确保社会调查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三是社会工作者进行社会调查能够保障持续性和稳定性,能够持续跟进、开展帮教的同时,还能丰富自身的工作经验以提升专业能力,进一步提升社会调查工作的整体质量。因此结合当下的司法实践,委托专业社会组织、专业司法社工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已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五)监督闭环:建立事后评价和监督问责机制

  社会调查报告质量的提高,不仅要从规范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本身入手,更要从强化事后评价、监督问责的角度来实现制度的刚性。

  一是社会调查工作事后评价机制。如上文所述,社会调查具体工作委托给专业司法社工完成后,调查启动主体应当对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追踪评估,主要体现在: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有效、司法机关是否采纳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对司法处理是否产生误导(如根据调查结论判处缓刑后未成年人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调查启动主体即委托方,应据此对社会机构、司法社工进行评级评价,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价格、合作方式和期限等考量,促进社会机构、司法社工之间形成良性竞争以保证社会调查质量稳步提升。

  二是健全监督问责机制。重点审查社会调查内容有无明显矛盾或虚假信息,对相关调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拉入黑名单,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如社会调查启动主体即司法机关未依法履职或怠于履职、影响司法客观公正的行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应当依法及时进行监督,通过依法履职从源头上完善改进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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