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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超市租赁的商铺从未出租
2026-07-07 10:54:00  来源:检察日报

  不法分子以合伙投资经营超市为幌子,虚构商铺租赁、项目审批、消防整改等事由,骗取两名被害人巨额资金后潜逃。面对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后又试图缩减涉案金额规避重罚的情况,贵州省瓮安县检察院引导侦查取证、细致核查案件疑点,筑牢该案证据链。3月11日,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4月23日,周某已被投监服刑。

  王某甲、王某乙分别在当地经营小超市。2020年,有诈骗、盗窃前科的周某通过日常购物与二人逐渐熟识,在取得对方初步信任后提出“合伙开办大型超市”,称自己有丰富经验,并已找到优质地段的商铺,描绘出“稳赚不赔”的盈利前景。

  为打消二人疑虑,周某专程陪同王某甲、王某乙的丈夫陈某前往实地查看一处商铺,谎称有关系可获得优惠的租赁价格。2020年9月3日,三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各出资3万元用于前期筹备,筹备事宜由周某全权负责。当日,王某甲、王某乙依约各转账3万元。

  资金到账后,周某并未用于任何实际经营,且在此后近两年间先后编造“送礼疏通关系”“缴纳项目保证金”“消防整改购置器材”等理由,并注册多个微信账号,分别伪装成招商、物业、消防等人员与被害人联系,伪造虚假的超市股份转让协议及转账截图,持续诱骗二人投入资金。当王某乙提出撤资时,周某以找到接手人即可退股为由刻意拖延。同年10月,王某甲、王某乙多次要求查看项目进展、索要资金凭证,周某断联并潜逃。

  2022年11月10日,王某甲、王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2025年9月4日,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周某辩称所有资金均用于超市前期筹备,否认具有诈骗故意。9月2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其移送至瓮安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针对周某的辩解,办案检察官制定了详细侦查提纲,引导侦查人员围绕核心事实补充关键证据。

  经向商铺开发商核实,涉案楼盘二楼商铺早已售罄,案发期间从未出租,亦未收到周某任何租赁款项;被害人转账的款项绝大部分在短期内被周某转入赌博相关账户;周某前妻证实,周某无固定收入、无经济能力投资超市,此前还曾骗取其信用卡资金用于赌博。

  在证据面前,周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2025年9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某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周某以开超市为由,多次诈骗两名被害人共计金额58.11万元,于2025年11月28日以周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周某辩称有两笔转账是个人借款——一笔是向周某乙儿子借的9万元,一笔是清算当日向周某乙借的4万元,提出这两笔钱应该从认定金额中扣除。

  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扣减两笔“借款”后,涉案金额就变成45.11万元,量刑可能定在有期徒刑十年以内,周某似乎意图将涉案金额降至50万元以下,以规避较重量刑。

  瓮安县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对案涉50余笔转账记录、相关收条及清算凭证逐一核实,明确每笔资金的性质。

  经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认定,周某提及的借款在前期清算投资款数额时就已扣减,并就全部投资款与被害人进行清算且出具了书面收据,此后双方再无新投资转账,其借款辩解与事实不符。

  办案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周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涉案金额58.11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今年2月26日,瓮安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作者:  编辑: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