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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提成还是工资?
2026-09-17 10:07:00  来源:检察日报

  从最初矢口否认劳动关系、拒不认罪,到庭审现场痛哭流涕、真诚悔罪,被告人前后态度转变巨大。这起骗取失业保险金案件的办理点滴,始终深深烙印在我的办案记忆中。

  阿丽是一家商务服务公司的业务员,和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公司也一直根据相关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9月,准备休产假的阿丽得知一旦休产假就只能拿到很少的工资,担心今后无力抚养孩子,便动起了歪心思。

  经多方打听,她发现若每月能领取2000多元失业保险金,或许是一条不错的增收途径。但是按照规定,只有离职且未重新就业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这让阿丽犯了难。当下就业形势紧张,她不愿意轻易丢掉这份工作,怎样既能继续在岗又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阿丽主动找到公司,提议签订一份虚假的离职协议。双方私下约定,仅书面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实际用工关系保持不变,本应由公司缴纳的产假期间的社保费用,则以工资形式按月发放到她的个人账户。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同意了她的方案。

  令公司始料未及的是,正是这份虚假协议,成了阿丽骗取社保金的工具。她拿着虚假离职材料,刻意隐瞒仍然在职的真实情况,以失业人员身份向社保经办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

  2025年1月,阿丽产假结束,公司打算恢复正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经多次沟通,却遭到阿丽不断搪塞。直至当年6月,公司梳理员工用工与社保信息时,意外发现阿丽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持续申领失业保险金这一异常情况,随即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核算,阿丽累计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医保金合计2.17万元。

  今年7月,公安机关将阿丽涉嫌诈骗罪一案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初次讯问时,阿丽辩解道:“我确实签了离职协议,属于失业状态,申领失业金理所应当。公司转给我的钱款,都是我在休产假前跑业务积攒下来的提成。”但我在梳理证据时注意到,公司每一笔转账款项备注均载明了“工资”。那账户内持续收到的款项,究竟是阿丽所称的“过往提成”,还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按月工资”呢?

  要破除该项辩解、查清案件事实,必须依托客观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为此,我全面梳理案卷材料,逐一调取银行流水、转账凭证、企业用工台账、考勤记录、原始社保台账,围绕资金性质、发放规律开展核查。

  经审查,各项疑点逐步厘清。备注“工资”的款项发放时间固定、每月如期到账、金额长期保持稳定,与公司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双方协商确定的社保折现补贴标准高度吻合。反观正常业务提成,通常存在金额浮动大、结算周期不固定、随业务量发放的特征,二者的资金发放模式差异明显,现有客观证据足以排除阿丽关于涉案款项系业务提成收入的辩解。与此同时,企业负责人证实,阿丽主动提出签订虚假离职协议,并要求将社保费用折算成工资按月发放,双方劳动关系仍实际存在。

  面对环环相扣、确凿充分的证据,阿丽再也无法自圆其说,最终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经过。“我心存侥幸,想着两头好处都占,以为凭借离职协议和这套说辞就能蒙混过关。”她交代说自己明知处于在职状态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仍刻意虚构离职事实、隐瞒真实用工情况,骗取民生保障资金。

  认清自身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后,阿丽主动全额退缴涉案赃款,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7月30日,我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阿丽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于8月4日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阿丽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案件虽办结,但履职并未止步。随后,我以此案为典型案例,走进辖区企业开展普法宣讲。针对“虚假离职、骗取失业待遇”这类高发案件重点释法,提醒企业切勿碍于人情配合员工制作虚假用工材料,要规范劳动合同、社保管理;同时警示广大劳动者,社保基金属于公共民生资金,切莫心存侥幸、投机取巧,虚构失业情形骗取保险待遇必将触碰法律红线,付出沉重代价。

作者:  编辑: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