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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检察官以案释法:新春招聘中的“她”权益保护不容忽视
2024-02-28 09:53: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春节前后,各类招聘活动层出不穷。“妇女能顶半边天”,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领域与男性地位平等。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妇女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言法语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案例

PART.01

问题一:“限男性”“男性优先”——泰州市海陵区4家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岗位要求中出现了性别歧视内容。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相关职能部门公开送达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对相关用人单位进行监管,对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予以处理。

PART.02

问题二:“已婚已育者优先”“已婚已育更好”——网页“某人才网”、微信公众号“某人才网” “某在线” 、微信小程序“某人才网+”发布的部分招聘信息对妇女的婚姻生育情况作出要求。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相关职能部门公开送达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相关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对某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依法审查招聘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完善招聘信息监管机制。

PART.03

问题三:未保障哺乳假,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加班、夜班;未组织定期体检;未制定或落实预防、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的制度。——某地多家超市、商场等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存在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不到位的问题。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围绕相关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等问题进行论证,形成了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听证意见。听证会结束后,某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向区人社局公开送达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如果你发现了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并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线索时,可以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或拨打12309检察热线等方式向检察机关反映,为保障妇女权益尽我们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者:  编辑: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