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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故发生主要原因 南通市海门区检察院认真审查对案件准确定性
2024-04-02 09:08:00  来源:检察日报

3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海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夏某重大责任事故案,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当庭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8月的一天,夏某操作农用无人机进行农田施肥作业,并临时找姜某等人帮工,因未严格规范操作、疏于观察,致使无人机螺旋桨叶片击中姜某腿部,姜某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23年8月11日,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以夏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10月26日,将该案移送至南通市海门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到案发农田现场勘查,询问村、镇干部,确认该田块系由种植户承包后进行机械化耕作。结合夏某的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检察官认定事故发生于农业生产、作业领域,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依法将案件定性变更为重大责任事故案。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1月19日,该院邀请应急管理和农业农村部门的两名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研讨。特邀检察官助理认为,农用无人机属于新型农用机械,夏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支持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定性。

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农用无人机等新型机械越来越广泛地投入到农业生产、作业当中。在办案的同时,检察官同步开展了涉农社会治理相关问题调查,通过走访调研深入了解农用无人机使用管理现状。针对本地区在农用无人机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该院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了加强农用无人机监管的检察建议。

时值春耕农忙,农业生产安全刻不容缓。3月19日,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海门区检察院邀请了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人员、农田承包户、农用无人机操作手等人旁听案件庭审。庭审结束后,无人机操作手张某说:“没想到无人机能惹这么大的祸,更没想到一个小小的疏忽竟触犯了法律,这次庭审对我们无人机操作手来说触动太深了,是一堂及时的安全教育课。”

目前,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正对照检察建议部署开展相关摸底、培训和安全宣传等工作。

作者:卢志坚 曹锋 万其春  编辑: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