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刑事案件的被不起诉人,其住所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均远在外地,不予刑事处罚后,往往会遇到依法要对其行政处罚却遇到各种执法障碍的问题。近期,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向异地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为一起跨越千里的涉知识产权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画上句号。
苏州某国内大健康产业龙头企业,累计成功布局190多座城市、4100多家实体门店,其持有的M商标系注册商标。2022年6月,在广东广州开办按摩器材厂的陈某接到了网店店主刘某(另案处理)的订单,指明要求陈某的企业为其生产一款带有M注册商标的减肥腰带。陈某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仍接单并开始生产,共计向刘某生产、销售印有M注册商标的腰带700条,销售金额6.65万元。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侦查后,于2023年9月12日将陈某抓获,经鉴定,案涉商标与苏州企业M注册商标完全一致,案涉腰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同年12月,陈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移送相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考虑到涉案金额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陈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于2024年7月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随后,相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将该案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审查中,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听取了公安机关和受害企业的意见,了解到近年来多地存在假冒苏州企业M注册商标的情况,且假腰带因质量问题导致一些消费者受伤或引发火灾,苏州企业不仅遭受经济损失,品牌形象也受到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陈某的违法行为威胁了消费者安全、扰乱了市场秩序,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应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然而,陈某的住所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均在广州市花都区,与苏州市相城区相隔千里,如何落实跨省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对陈某实施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花都区市场监管局,那么,对其处罚的监督是依据属地原则由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实施,还是直接由相城区检察院负责?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当时,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尚不明确。
为此,相城区检察院和花都区检察院多次进行线上会商,逐步确定了操作流程,决定由相城区检察院直接向有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
2024年9月,相城区检察院依法向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同年12月2日,该局对陈某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异地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探索并未止步,M注册商标侵权案之后,相城区检察院又陆续办理多起异地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陈某甲伙同孙某乙在河北省辛集市雇佣他人通过配置原料、生产包装瓶、灌装等方式,生产假冒知名注册商标的洗衣液合计货值400万余元,经层层转销后被终端消费者所使用。其间,孙某和吴某受二人雇佣,在灌装车间负责配料,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液壶。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相城区检察院认为孙某、吴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因两人系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2024年12月13日对两人依法决定不起诉。为避免违法行为“不刑不罚”,相城区检察院在征求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后,向辛集市市场监管局制发建议对孙某、吴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
异地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同样适用于交通运输安全领域。安某于2024年7月5日晚醉酒后在相城区公共道路驾驶小型轿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移送起诉。相城区检察院认为安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在依法对其相对不起诉后,行政检察部门向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建议依法吊销安某机动车驾驶证及罚款、行政拘留的检察意见。
此外,检察官注意到安某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驾驶小型汽车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属于交通营运人员和营运机动车,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包括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安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再符合从事网约车服务的条件,但安某的网约车相关证件的颁发和吊销属无锡市交通运输局职权范围。于是相城区检察院与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上下一体联动,向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发出情况通报,无锡市交通运输局现已就安某的交通运输资质吊销事项立案审查。
“2024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明确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流程细则、适用条件、异地协作办理等内容,为一线办案提供了参考和指南。我们将认真落实该工作指引的各项规定,坚持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相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孙洁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