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占的海域全部清退完毕,现在我们严格依法用海,村属11万余亩海域中,符合交易条件的海域全部纳入‘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公开竞价交易!”6月3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西连岛村,村干部满脸笑意,指着远处开阔的海面,向前来回访的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道。
眼前,曾经密布海面的非法养殖牡蛎的浮球设备和网箱已不见踪影,碧蓝的海水在阳光下泛着粼粼波光,海面整洁而平静。谁能想到,这片平静的海面,不久前还深陷一场海域使用权纠纷之中。
按照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2025年3月,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实质性进驻区委政法委成立的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并针对辖区全域临海且涉海纠纷多发特点,在区委政法委指导下,协同各街道办事处、司法行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法院,牵头建立集检察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审判调解为一体的“四调合一”涉海矛盾纠纷调处平台,全面开展涉海纠纷调解工作。同年3月底,该院通过综治中心接收并受理西连岛村委会的2起关于侵犯海域使用权纠纷的调解申请,请求侵权人支付侵占海域使用费及延迟支付的利息,并清退养殖器械。办案检察官及时介入,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调查发现,在未与西连岛村委会沟通办理承租手续的情况下,某水产养殖合作社、本地渔民张某分别于2021年、2022年起擅自侵占该村属海域近8000亩用于养殖牡蛎。因疏于对村属海域资源的管理,至2024年9月,西连岛村委会开展关于该片海域的置换工作时,方才发现海域被侵占的事实。随后,村委会多次与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停止非法养殖行为,均未果。
据了解,连云区近海养殖海域资源的使用方式由连云区政府统筹安排,需要海域属地村民委员会向相关部门申请,获批后才能取得海域的养殖使用权。“我们村早在2020年2月,就取得了这近8000亩海域的合法使用权。”3月28日,在西连岛村走访中,村干部告诉检察官。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某水产养殖合作社、张某未经许可占用,侵犯了西连岛村委会对于海域依法使用的权利。
“这两起纠纷中,侵权人均为本地从事渔业生产人员,存在‘抢海占海’的错误认知,虽然是属于民事侵权纠纷,但考虑到诉讼周期较长,牡蛎养殖的周期性和收益性问题,我们认为,开展调解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说。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2025年4月初,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内相关入驻职能部门沟通,依托“四调合一”涉海矛盾纠纷调处平台,组织连岛街道人民调解员、区海洋行政执法人员、海事法院法官等人员组成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中,检察官从涉海民事侵权法律法规出发,向两侵权人释明应当按照同类海域租金价格50元/亩年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及延迟支付的利息,并且及时清退养殖器械,恢复净海状态,否则面临提起诉讼后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同时,针对侵权人张某提出的牡蛎养殖收益较慢、经济暂时困难等实际问题,同意其分期支付赔偿金。
“之前错误地认为海域谁占谁用,没有认识到随意侵占海域侵犯了村集体权益,也导致用海秩序的混乱。我愿意赔偿村委会损失,以后搞养殖,我一定通过正规平台参与竞价承租海域。”张某表示。
为了提升调解工作质效,2025年4月18日,检察机关邀请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指导,两侵权人分别与西连岛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水产养殖合作社承诺于2025年5月1日前支付相应的侵占海域使用费39万余元;张某承诺于2025年6月30日之前分期支付44万余元。目前,两侵权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如期执行,水产养殖合作社已支付39万余元,张某已支付10万余元,养殖器械已全部清退,被侵占的海域终于“物归原主”。
养殖用海,是基层渔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传统海域开发活动,规范依法用海秩序,对保障广大渔民生产生活和带动周边就业意义重大。同年4月22日,针对村委会对村属海域资源未尽注意保护义务、部分村干部依法用海意识不强等问题,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向西连岛村委会制发规范养殖用海管理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村委会收到检察建议后,从提升村干部“依法用海”工作观念、参与完善涉海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同时,根据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农委省委农办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中,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要求,将村属21宗114521亩海域中符合条件的海域全部纳入省政府主导建设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规范竞价出租,让海域使用权的流转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和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