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深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犯意提起者、策划者,采用“毒电炸”等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手段,或者有环境资源类犯罪前科劣迹,当严则严、从重打击,审慎适用缓刑。
●强化与自然资源、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互动,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动执法等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社会调查前置、督促生态损害赔偿等工作,凝聚齐抓共管合力。
●激发社会公众参与非法狩猎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借助社会治理网格力量,通过公益观察员、举报电话、随手拍等方式以及信息化科技手段,及时发现收集非法狩猎违法犯罪,建立社会防线。
近年来,执法司法机关依法打击非法狩猎违法犯罪,全力保护野生动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办案中仍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善、办案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亟须加强监管、统一标准,探索预防、打击、保护、监督、修复、治理的多元化路径。
建议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非法狩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最低为2000元。实践中,非法狩猎案件刑罚较为宽缓,大多被判处单处罚金,与行政处罚未形成梯次。部分案件属于触犯“双禁”规定情形入罪(即禁猎区且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禁猎期且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但狩猎数量较少,对环境资源破坏不大,予以入刑打击容易导致罪责刑不相一致。虽然“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根据猎获物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综合考虑认定,但并未细化数量、价值等标准,规定较为原则,仍难弥合认识分歧。
建议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深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犯意提起者、策划者,采用“毒电炸”等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手段,或者有环境资源类犯罪前科劣迹,当严则严、从重打击,审慎适用缓刑。对于夫妻、父子等近亲属之间的共同犯罪,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不起诉与起诉、缓刑与实刑等,体现轻重有别,建立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梯次衔接模式,对采用自护式、预防性猎捕措施,在主观上并非积极追求猎捕野生动物,且未造成严重生态损害,或者触犯“双禁”规定情形且猎获物价值不高,作行政处罚能够起到打击抑制作用的,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以入罪评价。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将价值、动机目的、存活状态、猎捕方式、既往经历等作为不起诉考量因素,对于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或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猎获物价值刚达入罪标准、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为“情节轻微”。
破解执法司法难题
实践中,执法司法存在一些难题:一是非法狩猎监管涉及自然资源、林业、公安等多部门,日常巡查多以公安机关为主,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力量不足,执法监管有待加强。二是因行政违法证据与刑事证据标准不一,容易出现证据采集、固定不及时、不规范,到刑事侦查环节时已错失最佳取证时机,补证难度较大。三是野生动物鉴定价值偏高,“三有动物”鉴定价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与行政处罚罚款、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相挂钩,容易出现“行重刑轻”的处罚倒置,绝大多数涉案人员经济条件较差,无力负担较重的罚款数额,也无力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导致倾向于“以刑换罚”,一些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大的涉案人员被起诉后也无法适用缓刑。四是猎获物不易保存处置,青蛙、鸟类等猎获物开展鉴定须是动物活体,其生存需要一定的生态环境和相应条件,而办案部门在野生动物的保育知识和技能方面专业性不够强,因处置失范而致猎获物死亡、受到二次伤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扣押罚没后的保存处置难度较大。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办案协同机制。
一是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建立非法狩猎行为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加大一线监管查处力度,配备运用无人机等实时监控仪器设备,突破发现难、查证难的困境。定期对农贸市场、集市摊贩、餐饮行业等开展重点巡查,推动落实对气枪、网具等工具制销源头监管措施。加强网络监管,落实互联网实名制注册要求,利用关键词监测等大数据技术,加强对狩猎工具、猎获物等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对于发布买卖野生动物信息的,及时屏蔽账号、删除信息,有效识别、阻断非法狩猎衍生下游犯罪。
二是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强化与自然资源、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互动,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动执法等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社会调查前置、督促生态损害赔偿等工作,凝聚齐抓共管合力。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促执法部门将发现的涉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联合建立猎获物后续处置机制,明确在查处非法狩猎违法犯罪行为后,聚合林业、动物专家等多方力量,共同对扣押、罚没的猎获物作科学、稳妥处理。加强引导侦查取证,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加强上下游全链条打击,准确运用鉴定价值等。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视情提出检察意见,加强跟踪落实不起诉后非刑罚责任。
三是完善生态修复机制。全流程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修复、公益服务等惩罚性、教育性考察工作机制,完善公益服务评价监督标准,引导行为人缴纳生态修复、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处置等费用,或者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方式积极修复生态。
四是优化专业化办案机制。利用检察一体化优势,建立环境资源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在线索收集管理、调查取证、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强化协作联动,形成跨层级、跨部门的工作合力。
推动多方共同防范治理
非法狩猎涉案人员多为中老年男性,低学历低收入且初犯居多,犯罪动机主要是出于食用目的,多在乡镇、农村作案。这主要是由于群众食补野味的沉疴陋习较难转变,对非法狩猎行为危害性认识不够,基层普法宣传覆盖面不够广。此外,非法狩猎人员被作为犯罪对象处理,不仅要接受刑罚制裁,还要承担犯罪附随性负面后果,不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这就需要推动多方共同防范治理,探索惩治、防范、治理非法狩猎行为的治理路径。
一是全面预防犯罪。充分发挥预防犯罪的先期屏障作用,促使生态资源保护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通过风险研判、类案分析、专题报告、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等建议,协助发现、堵塞生态资源监管保护漏洞。构建预防犯罪社会化机制,加强留守老人、低保等群体的福利保障,助力农村治理现代化进程。
二是强化社会监督。激发社会公众参与非法狩猎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借助社会治理网格力量,通过公益观察员、举报电话、随手拍等方式以及信息化科技手段,及时发现收集非法狩猎违法犯罪信息,建立社会防线。畅通公众揭发举报违法犯罪的渠道,细化落实举报线索办理、答复、奖励等举措。
三是深化宣传引导。鼓励和支持野生动物观察、研学、生态旅游等活动,推动民众亲近自然、减少伤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加强全民性普法教育,联合村(居)委会等开展以案释法、新闻发布会、播放微电影等活动,通过庭审进田间地头、公开听证、讲述案例故事等方式,在“世界动物保护日”“爱鸟周”等节点集中宣传,营造全员参与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引导树立“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理念,从消费终端减少对野生动物的需求,摒弃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
四是探索犯罪记录封存。探索建立轻微犯罪封存制度,在行为人服刑完毕后,根据其犯罪性质及刑罚轻重,有针对性地设置应遵守义务和相应考察期限,对于表现良好的,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降低犯罪附随后果及轻罪案件给社会带来的次生危害。
(作者系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