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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医疗科普回归纯粹?
2025-08-13 09:12:00  来源:法治日报

编者按

当白大褂成为流量“战袍”,当科普话术暗藏带货密码,谁来划定那条关乎生命健康的红线?本报近日刊发“依法治理网络涉医乱象”系列报道,揭露了网络“神医”剧本、假医生认证黑灰产、科普变味“暗广”链条以及“网红医生”标准化生产线等问题。

乱象纷扰,其本质是医疗专业主义在流量裹挟下的失守——科普的边界日益模糊,职业的伦理渐被侵蚀。

今天,本报邀请相关专家从伦理底线、法律权责、平台治理三重维度,共同求解:如何让医疗科普回归纯粹,让专业重获敬畏?

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信息行为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科普部主任 陈国永

自媒体的发展,为医务人员开展科普工作提供了平台,创造了更有利于传播的环境。但自媒体属于新生事物,需要不断规范。目前,有的“网红医生”把医疗科普当作牟利工具,滥用专业权威为自己背书,假借科普名义违规导医导诊,线上问诊、线下引流,直播带货甚至高价开药,还有的通过夸大治疗效果、虚构病例、杜撰故事等手段误导公众、敛财牟利,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和广告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误导公众,甚至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

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由此可见,医疗卫生事业是公益性事业,医疗行为核心是患者健康,而非商业利益。医生代表的不仅仅是其个人,救死扶伤的工作内容使其更具有特殊的职业信誉和社会地位。医生利用专业身份为商品“背书”,违背了职业伦理,危害患者权益,损害医务人员整体形象和公众对医务人员的信任。

国家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健康科普工作,不断加强规范医疗科普相关工作。

一是加强优质健康科普供给。实施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有针对性地开发健康科普信息和材料,举办健康主题宣传倡导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和理念,提升公众健康素养水平和甄别健康科普信息的能力。

二是加强辟谣,正本清源。对影响力较大,危害公众健康的谣言进行辟谣。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加大辟谣工作力度。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建设谣言举报平台,接受社会各界举报健康科普谣言。在信息发布会上通报典型谣言特征,提醒公众甄别谣言。

三是规范医务人员健康科普行为。推进国家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建设,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健康科普工作提出要求。与多部门联合印发《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重点打击网络“医托”、违规发布医药广告,以及假借医学科普或会议活动等“引流”“带货”、伪造编造变造在职或离退休行业人员视频营销牟利等不法行为。发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提出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等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并不是要限制医疗人员开展医疗科普,而是为了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信息行为。

医务人员是健康科普的主力军,广大医务人员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专长,而且在临床实践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患者与家属相信并接受医务人员的嘱咐、劝告和解释,医务人员在普及健康知识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要进一步鼓励医务人员参与健康科普工作。广大医务工作者应发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弘扬主旋律,在保证科学性、公益性的基础上,制作发布人民群众听得到、听得懂、听得进的健康科普知识,为提升公众健康素养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呈现病例需获得患者知情同意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郑雪倩

当医生在视频中推荐某款益生菌,却未披露与生产商的代言合同;某三甲医院医生在直播中推荐“美白养颜”保健品,其成分经查实仅为普通维生素……这些行为不仅违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等有关规定,更动摇了“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医患信任基石。

当医生的科普收入与产品销量挂钩时,其推荐内容难免倾向于突出产品优点而淡化风险。例如,某骨科医生在科普关节炎防治时,过度强调某品牌的疗效,却对其适用人群限制避而不谈,这种选择性信息传播已背离科普的公益性本质。

医生作为健康信息的权威传播者,其职责是传递科学、客观的知识,而非通过“故事化包装”换取流量收益。当病例的真实性被商业目的取代时,不仅损害了患者权益,更可能因误导性信息引发公众对医疗科普的普遍质疑,最终影响健康知识的有效传播。

医生对于真实病例的呈现,需遵循知情同意的合法性,获得患者知情同意,且授权书应明确界定使用场景、传播渠道及内容修改边界,避免未经许可的二次传播或信息篡改;严格隐去姓名、年龄、职业、就诊机构等可识别信息,必要时对病情细节进行技术处理,避免熟人通过特征推断患者身份;病例分享的核心应服务于疾病防治知识的普及,而非博取流量的猎奇描述。

理想的医生互联网健康科普生态,应是专业性、科学性与公众需求的平衡,以实现“国家—平台—医疗机构—医生—公众”协同治理的良性格局。

国家应对健康科普起到正面宣传的引导作用,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权威机构系统性发布医学知识体系,为公众提供可信赖的信息源头,避免过度依赖个人账号的碎片化传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医生网络行为的法律边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为科普内容划清是否合规的分界线。

平台作为医生科普的重要媒介,应在身份认证、内容审核、虚假信息打击等方面强化主体责任,严格审核医生身份认证信息,确保执业资格、专业领域与账号声明一致,严格遏制虚假认证、编造病例博取流量等违规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与科普的医生进行资质规范管理,确保其传播内容与其执业领域匹配,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超出专业范畴的科普行为及时预警与纠正。

医生作为知识生产的核心主体,应坚守职业伦理,以专业能力为基础,传播真实、科学的医学知识,不突破执业范围,不泄露患者隐私,不利用职业身份谋利等。

公众则应提升健康信息素养,增强辨别能力,避免盲目相信“伪科普”。

为医生跨专业科普划定“红线”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武亦文

在自媒体医疗乱象频发的当下,医生跨专业科普的边界问题已成为法律规制与行业自律的交叉焦点。从法学视角审视,医疗科普本质上是医疗信息与诊疗知识的传播行为,其合法性基础既源于公民获取健康知识的法定知情权,又受制于医疗行为特有的专业性与风险性。在自媒体传播效率提升的背景下,跨专业科普不应被绝对禁止,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构建清晰的行为边界。这既是对公众健康权的基础性保护,也是维护医疗行业秩序的必然要求。

跨专业科普的合法性边界需遵循必要性约束原则,其核心在于明确医生科普的“主体资格”与科普行为的“内容性质”。

就主体资格而言,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执业受到专业范围与注册地点的限制。这一规范虽主要针对临床诊疗行为,但其蕴含的专业资质与执业范围相匹配的内容,对科普活动具有当然的辐射效力。跨专业科普的医生首先必须确保自身具备合法执业资质,更重要的是不得利用跨专业身份虚构“全能专家”形象。当专家光环被随意延伸至非专业领域,科普内容与专业背景形成严重错位时,公众的健康认知体系将面临信任危机。

从内容性质来看,医疗领域的高度专业化特征决定了专业壁垒成为其守护公众生命健康的重要防线。举例而言,在跨专业科普中,若皮肤科医生贸然解读心血管用药禁忌,外科医生擅自讲解精神类疾病诊疗方案,其内容的片面性不仅可能掩盖疾病的关键病因,更可能直接导致患者健康损害。这种风险的法律本质在于“科普行为”向“医疗行为”的转化。当科普内容涉及具体诊疗建议时,其性质已从单纯的信息传播演变为具有医疗属性的医疗诊断行为。此时医师的“科普建议”与临床“医嘱”的界限趋于模糊。而跨专业实施此类行为,显然违反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诊疗活动应当符合专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对医疗秩序造成冲击。

在法律规制上,核心措施在于为跨专业科普划定清晰“红线”,其中“信息披露义务”的严格履行是关键环节。当医师进行跨专业科普时,必须显著标明自身实际专业领域,并明确提示“内容仅为基础健康知识,不构成诊疗建议”。实践中,部分医生在科普中仅以“医生”身份笼统介绍,刻意模糊专业领域。一旦公众因误导性科普知识造成其健康损害,发布者需承担侵权责任,平台若未尽到审核义务,亦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具体规制路径的构建应坚持“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技术支持”的协同治理逻辑。在法律层面,需完善配套规范体系。比如适当增设对跨专业科普的强制性和禁止性条款,将“超出基础常识的诊疗建议”“未依法标明专业背景”等行为明确纳入处罚范围,细化基础常识与诊疗建议的区分标准。

在行业自律层面,由医疗管理机构、医疗机构牵头制定跨专业科普的操作指引,将法律原则转化为可执行的行业规范。根据不同学科的专业要求设定差异化的科普权限与审核标准。也可以构建跨专业科普的同行评议制度,借助专业共同体的力量过滤风险内容,达成行业自律共识。

在技术支持层面,平台需履行更严格的事前审核义务,对未标注专业背景或内容超出基础常识范围的科普信息进行预警拦截。通过技术手段提高规制效率,形成“发布者自律—平台审核—监管问责”的有效管理机制,确保跨专业科普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发挥积极作用,最终实现公众健康知情权与医疗安全的平衡保护,让医疗科普走在正途之上。

严格区分医疗科普与商业促销

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 宋华琳

医疗卫生人员从事自媒体医疗科普活动,应当是在其专业范围内的“真科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医疗卫生人员”界定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等卫生专业人员,因此在开展自媒体医疗科普活动之前,网站平台应完善自媒体账号资质认证工作,分类核查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等资质证件,确保其是真医生而非假医生。网站平台还应令自媒体账号主页显著位置强化认证信息展示,以保障用户清晰知晓账号运营者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等,以便用户更客观、理性地评估自媒体账号发布的医疗科普内容。

术业有专攻。医疗卫生人员并不一定熟悉所有医疗健康知识,根据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只能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疗卫生人员如在自媒体平台上从事与本专业不符的所谓“跨专业科普”,违反了医师法相关规定。当医疗卫生人员在自媒体平台虚构治疗方案、治疗效果时,则有可能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当医疗卫生人员以健康科普为名,变相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推销,或对上述商品或服务进行直播带货时,实则指向了特定商品或服务,构成了“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构成了广告法第2条所调整的广告。这应当是被禁止的违法行为。因为广告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当自媒体介绍健康、养生知识时,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当自媒体将健康、养生知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关联在一起时,所谓的知识或信息就成为商业促销的媒介,失却了客观性、中立性、公信力。对于此类变相发布健康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对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来应严格将自媒体的医疗科普行为与商业促销活动相区分,医疗科普行为是以提高公众的医学健康素养为目的,通过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生产传播预防或治疗疾病等相关知识的行为。自媒体平台要对发布转发的医疗科普信息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要尽量说明医疗科普信息的来源与出处,要提示相应医疗保健活动的风险和局限,不能追求流量博眼球,不能盲目猎奇,不能指向特定的商品或服务。

只有恪守医疗健康信息的科学性和公益性底线,才能让自媒体助力健康传播,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从而提高公众的健康素养,让健康知识、行为和技能成为全民普遍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健康促进的强大合力。

科普医学敏感话题不打“擦边球”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 刘鑫

医学专业活动中,敏感话题主要指涉及生命伦理限制的信息,在开展临床应用方面才会有严格的法律和伦理限制。而和医学专业活动中的敏感话题不同,在面向大众的医学科普活动中,敏感话题不仅会涉及文化传统、公序良俗等方面,更会涉及法律和伦理问题。因此,对医学敏感话题的科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部分科普者以科普之名,故意选择一些医学敏感话题,利用这些话题中的敏感性、禁忌性吸引关注,甚至会在科普过程中编造一些耸人听闻的案例,谎称真人真事。这种以吸引眼球为目的的“科普”是伪科普,科普者可能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甚至可能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与性有关的话题应注意与“黄”划清界限。性知识科普包含生殖系统结构、避孕方法、性病预防等科学知识。我国传统价值观中,一直将性视为隐私领域,公开讨论可能被视为不恰当,对性相关的话题进行科普,容易被贴上涉黄、涉嫌不良暗示、性骚扰等标签。而性教育起步较晚让人们一方面缺乏相关知识,对“性”存在抵触心理,另一方面又对“性”的认识模糊不清,有着强烈的好奇心,传统观念与现代需求存在一定矛盾。医务人员有开展与性有关的医学科普的必要,但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应强调健康指导和实践应用,同时也要注意与“黄”划清界限,不得过度渲染性行为,使人产生不良性联想。

涉人群歧视话题应谨防“污名化”。公平正义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人不能因为民族、身份、生理、患病等情况遭受不公正的对待。艾滋病、性病、精神疾病等特殊疾病患者,由于其所患疾病的特殊性,容易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连带亲属也会受到歧视。以艾滋病为例,一些观念错误地认为,艾滋病极易传染,甚至一般接触都会被感染,不能预防,或想当然地认为艾滋病只有发生不当性行为才会感染。因此,有这些观念的人一方面会排斥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人及其近亲属;另一方面还会对艾滋病感染者进行贬低性评价。医务人员在进行科普宣传时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宣讲患者的合法权益等正确知识,纠正错误观念,尤其要注意避免“污名化”现象。

涉及敏感话题要谨慎。有的敏感行为,可能有一定的社会需求,但不符合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也不符合我国的法律制度。医务人员对这类敏感话题进行科普时,一是要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要注意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要注意这样的敏感话题不能产生负面舆情。

此外,在对敏感话题进行科普的过程中,往往会用到“患者故事”“案例分享”等作为科普素材。这里除了需要把握前述注意事项外,还需要对具体人具体事做匿名化处理。与去标识化不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另外,对于案例,不能无中生有、胡编乱造,让读者、观众产生负面情绪、不良认知、错误意识,更不能为了吸引眼球、吸粉增流而编造颠覆人们正常认知的故事、案例,故意打“擦边球”。

平台建更严格的身份认证机制

首儿李桥儿童医院副院长 李炳玟

在互联网时代进行医学科普,医生肩负着前所未有的重大责任,也面临着更为复杂的伦理挑战。我认为,核心责任在于坚守“真医生态度”——严谨求证、尊重隐私、明晰边界(科普非诊疗)、传递理性。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在“专业性”与“吸引力”之间找到平衡点,始终以患者利益为最高准则,提供科学、准确、必要的信息。

当前网络医疗科普乱象丛生,令人忧心。虚假医疗信息借助短视频等快速传播渠道,常被包装成耸人听闻的“健康警报”或“神奇疗法”,其背后往往链接着保健品、器械等产品的违规营销。非医疗人员披上“伪专业”外衣进行科普的现象也屡禁不止。这些行为实质性地扭曲了公众的健康认知,干扰了科学决策,其危害远非“信息错误”那么简单,而是直接威胁个体和群体的健康安全。言论自由固然可贵,但当信息关乎生命健康时,传播者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根治这些乱象,需要医生、平台、监管机构、公众协同发力,构建平衡共治的生态体系。

医生须从自身专业领域出发,以科学性和公益性为优先,制作深度、系统的科普内容。坚决抵制编造病例、夸大疗效、跨专业随意断言以及任何形式的隐秘带货。

平台须压实信息“守门人”责任,建立更严格的身份认证机制,对发布医疗健康内容的账号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显著区分专业医疗内容与非专业信息;提升对短视频特别是医疗相关短视频的审核标准,利用技术手段识别并限制虚假、夸大、诱导性内容和隐蔽广告;对违规账号实施有效处罚,如限流、封禁等。

监管机构须完善法规与强化执法,明确网络医疗科普行为的边界与责任,对故意传播重大虚假医疗信息的医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包括暂停甚至吊销执业资格;严格限制并监管非医疗人员发布专业医疗健康内容,确保核心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公众须主动提高健康信息素养,对来源不明、过于耸动、承诺“包治百病”或明显带货的内容保持警惕;优先选择由认证专业医疗人员发布的、系统性的长视频或图文科普,理解“科普信息”与“个体化诊疗建议”的区别;遇到健康问题,应以正规医疗机构诊断为准,而非依赖网络短视频“自诊自治”。

在技术浪潮下,医疗人员的价值将更加凸显,我们不仅提供知识,更提供基于专业判断和人文关怀的沟通、陪伴与信任。这正是构建健康可持续医学科普生态的基石:一个以科学为准绳、以责任为边界、以信任为纽带,各方各司其职、共同维护的空间。唯有如此,医疗科普才能真正回归其初心——成为照亮公众健康之路的明灯,而非滋生混乱与伤害的泥潭。

作者:  编辑: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