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是江苏省常州经开区某村村民,户籍登记在该村某小组。按照村民小组惯例,集体土地出租收益以分红形式发放给村民,此前,张女士与父母每年按时领取。2023年6月,她与外村人刘先生结婚,户籍未迁出,夫妻俩在该村生活。
然而,2024年底,张女士没有收到当年的村集体土地出租收益分红。原来,村民小组依据2021年9月通过的一份决议中的“嫁出的人,当年享受集体收益分配,以后不再享受”,认定张女士不再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张女士与村民小组多次协商均无果,欲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7月,她来到常州经开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分红清单及户籍信息,确认了张女士的村集体成员身份,同时核实到其在丈夫家并未享受任何集体经济权益。经过调查,检察机关确认该村民小组剥夺了张女士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张女士提起诉讼后,该院于7月29日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依法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9月4日,案件开庭审理。检察官与法官共同向村民小组组长等人释明,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小组相关决议内容与法律相悖,侵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张女士与村民小组达成协议,村民小组向张女士发放2024年分红,并恢复其后续分配资格。
该案办结后,常州经开区检察院对涉案乡镇所有涉及外嫁妇女权益的行政裁判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部分村集体仍存在以村规民约剥夺妇女平等享受集体经济收益的情形。该院遂向相关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排查类似问题,限期整改违法村规,切实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9月18日,相关镇政府回函称,全镇3个村委28个村民小组均已修改了村规民约中关于妇女出嫁后不能享受集体分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