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良心推荐”还是“商业推广”?南通市海门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助推“探店”专项治理
2025-10-17 09:48:00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检察院

“你看那个视频里说得天花乱坠,什么‘绝对真实体验’‘良心推荐’,结果一去,味道普通、服务也一般,明显是被‘套路’了。”今年2月,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某短视频平台发现,部分本地探店视频以“真实体验”为名,实为未标注“广告”的商业推广,涉嫌误导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并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以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然而,部分本地探店视频未对广告内容与非广告信息作出明确区分,涉嫌违反上述规定。为核实并整治此类行为,海门区检察院开展了深度网络巡查,通过关键词检索与视频内容分析,发现一批拥有数千至数万粉丝的本地“探店达人”,在发布内容时未依法显著标注“广告”。进一步抽样调查显示,在随机抽取的100条本地探店视频中,仅约半数标注“广告”,其中符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关于“显著标明”要求的比例不足5%。此外,部分视频虽附有团购链接,却未作出任何广告提示,进一步模糊了广告属性。

海门区检察院于5月8日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磋商函指出应厘清广告与信息发布的认定边界,明确在不同媒介、不同场景中“显著标明”的具体标准,为后续执法与平台自律提供清晰依据。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排查未按规定清晰标注的商业推广行为,从源头上加以规范。此外,需要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监管,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形成持续、有效的监督机制。在严格监管的同时,还应注重宣传与引导,帮助各类平台和商户真正理解并落实相关要求。

在海门区检察院的有力推动下,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探店”类商业推广行为,要求所有附带团购链接的探店视频必须显著标注“广告”字样,并对全区100余位网红博主和商户进行了集中约谈与普法培训,并对3位问题博主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单,也将此类行为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内容。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本地“探店”类视频广告标识合规率大幅提升,“标识清楚之后,顾客更放心,我们做生意也更踏实。”一位本地餐饮经营者表示。

检察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观看探店视频时应多一份警惕,留意广告标识、理性看待宣传;网络创作者与媒体从业者应多一份责任,恪守法律底线、清晰标注推广内容;广大商家则应多一份诚信,以真实评价和优质服务赢得信任。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营造一个更透明、更健康、更值得信赖的市场环境。

作者:  编辑: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