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构建生物资源、河湖湿地、人居环境立体保护格局,助力泗洪县全国“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绿水白鹭”生态检察文化品牌获评江苏省检察机关“十佳”文化品牌,8件案例获评省级以上典型案事例,连续3年入选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全省公益诉讼工作现场会在洪举办。
一、坚持系统思维,加强生物资源保护
聚焦东濒洪泽湖、湿地辽阔、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的生态优势,助力织牢覆盖飞鸟、游鱼、陆植的立体防护网。构建恢复性司法协同体系,联合盱眙县法院、泗洪县司法局等建立“一鹭青绿”司法生态林基地,引导环资类犯罪被告人、社区矫正人员自愿参加补植复绿、长期管护等工作,探索劳务折抵赔偿金、补植复绿纳入社区矫正考核等做法,2件案件获评省级典型案例。
如在1件非法狩猎2万余只鸟类案件中,面对被告人罗某无力承担600余万元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僵局,提出“补植复绿+长期管护”的替代修复方案,并开展跟进监督,确保大额赔偿金“不打白条”,根据该案制作的《环保特攻队之打击非法盗猎》微动漫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三微”十佳作品。2025年3月12日,罗某栽植林木的成活率经二次验收超过90%,生态损害得到修复。针对非法捕捞团伙化“游击式”作案等问题,构建洪泽湖生态检察联盟,联合明光、五河等地检察机关开展常态化巡查;强化府检联动,与县生态环境局会签《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借力县国有企业“两山生态发展集团”统一开展替代修复,提升生态赔偿金使用效益。如办理的罗某等人非法捕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该院与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一同和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最终将赔偿义务人缴纳的37万余元交由县两山生态发展集团和现代渔业产业园开展增殖放流和护渔工作。
针对珍稀植物保护紧迫问题,推动职能部门构建“就地管护+迁地保护+种质研究”等全面保护格局,如面对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大豆保护不到位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就地管护,促成建立800亩迁地保护区,泗洪县野大豆被列入省市种质资源普查重点名录,宿迁市农科院对其开展杂交培育工作,做法被央视报道。
二、强化一体履职,助力河湖湿地保护
针对怀洪新河等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分属不同省市行政管辖区域的现状,推动建立生态协同保护格局。牵头苏皖三地检察院、河长办会签淮河、怀洪新河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就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地域管辖、协助办案等方面强化协作,相关做法被最高检转发。创新公益诉讼跨域巡查机制,设立“益心为公”巡查点200余处,将苏皖交界水域设为常态化巡查点,对发现的违法养殖、船舶非法停靠等问题推动跨域联合整治,破除交界水域管理真空难题。
如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交界水域存在大量违法养殖网箱,极易造成水体污染、妨害行洪安全,该院依托跨域协作机制,联合明光、盱眙检察机关同步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三地行政机关跨省联合执法,共计拆除违法养殖网箱98个。
开展“洪泽湖湿地大保护”专项监督,联合市检察院成立洪泽湖公益保护调查队,共开展联合调查5次,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件。如针对联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溧河洼湿地范围内非法捕捞、湿地滩涂种植小麦、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等问题,该院在市检察院指导下向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湿地环境专项联合整治,共清理滩涂水域36000余亩。
三、注重分层治理,推动人居环境保护
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推动构建以居所为中心向外辐射房前屋后、田间地头、田野沙塘的环境治理体系,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认真落实省检察院“房前屋后”突出生态环境整治攻坚专项工作部署,综合运用“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无人机巡航、卫星遥感等多种方式,强化线索摸排和证据固定,实现噪声、固废、异味、黑臭水体等“四类问题所有乡镇街道全覆盖”。
如针对某乡镇村民大面积堆放生活垃圾问题,利用无人机航拍和卫星遥感方式开展调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镇政府和村居工作人员进行专项清理,并平整住户家前后及附近农田场地,恢复土地原貌。开展“田间地头”专项监督,构建违规占地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类案监督模型,发现线索并立案2件,推动恢复耕地900余平方米;针对村民私自挖塘、硬化建棚等破坏耕地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促成20余亩耕地恢复原貌。优化土壤生态保护,针对农药包装等废弃物随意弃置致使土壤污染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完善农业废弃物“县乡村”三级回收体系,回收处置农药包装等172吨。
强化“田野沙塘”环境治理,建立落实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生态损害赔偿等衔接机制,完善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提起诉讼、加强管护等做法,如在办理1件跨市倾倒一千余吨危险废物案件中,向相关部门移交相关材料,帮助该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促成危险废物合法处置并修复受损土壤,获评省级典型案例。针对非法采砂破坏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顺山集遗址自然风貌问题,推动主管部门树立保护界桩200余个、公示牌4处,申报立项建立顺山集遗址公园,获评省检察院参考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