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兴化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图为案件承办人分析讨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赵苗摄
施工过程中出现人员死亡重大责任事故,承包单位为转嫁刑事责任,哄骗农民工郑某与之签订分包协议,致使郑某被刑事立案调查。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在办理郑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时,发现疑点重重,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事情真相,依法追究事故真正责任人李某刑事责任。
2020年3月8日,想着年前已经做了6个月的工程还有些扫尾工作,郑某经达远公司(化名)负责人李某同意后,约上一起做工的老许等5人来到施工现场,大家根据之前的习惯,开始分头干活。没过多久,一声沉闷的撞击声响起,老许从10多米高的操作平台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在司法所的调解下,达远公司负责人李某与老许的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
同年4月30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达远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郑某,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郑某系施工现场负责人,使用无资质人员从事电焊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4年8月27日将郑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移送至兴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时发现了诸多疑点。如,郑某到案后一直坚称自己受达远公司负责人李某雇用,与其他工人同工同酬,不该承担事故的刑事责任。他在一份供述中称:“2019年7月份,李老板找我,让找几个会电焊的人来安装。我就找了老许等常一起干活的工友开了工。2020年3月8日,工程扫尾时,老许干活时从高处跌下来没了。我没罪,协议上的名字是我签的,但我根本没有承包工程。”
郑某提到的“协议”是达远公司与其在2020年3月16日签订的。协议载明,达远公司将某安装工程承包给郑某,总安装费用已于2020年1月23日全部支付到位。协议另载明:2020年3月8日下午,郑某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后续事宜已由达远公司代为处理完毕。工程尚未完工部分,由郑某退还6000元安装费,项目后续事宜与郑某无关。
郑某到底有没有承包该工程?协议又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带着疑问,办案检察官专门讯问了郑某。
“老板说签了协议,后边就没我的事了。直到公安找我谈话,我才发现不对。现在想来,签协议就是想让我担责,但我真的只是个打工人。”郑某很后悔与李某补签了协议,同时提供了记工本,里边详细记录了6人出工及工分情况。
郑某的辩解得到了案发当天施工现场其他工人的佐证。一位工人在证言中说:“我们一起给李老板打工,拿到工钱后都是平分。郑某嘴巧,会和人沟通,是我们的‘话事人’,有事都是他代表我们跟李老板说。”
办案检察官对“协议”进行分析发现,文件签订于施工开始后,对施工组织管理、现场安全责任人、工期安排、劳务费用等均无约定,不能完整反映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和安全管理责任,证明力不及正规的劳务分包协议。加之郑某关于“被骗签字”的辩解,协议真实有效性存疑。同时,根据郑某的供述及记工本内容,如果郑某与其他工人同工同酬,共同受雇于李某,那么他对施工现场就无安全管理责任,也就不应对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在接受办案检察官讯问过程中,郑某还提到一个关键事实:“我们几个都没有电焊证,也没有高空作业证,只是长年做安装工作,有一定的经验。李老板知道这事,让我们不要担心。”
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兴化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达远公司承包工程后,无论是直接雇用郑某等人,还是将工程承包给无相关资质的郑某,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都应由达远公司承担,达远公司负责人李某有犯罪嫌疑。
2025年3月14日,该院制定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并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李某的决定。
公安机关调取了郑某等工人的记工本、李某向工人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达远公司的记账凭证等,并对李某进行了讯问,案件终于水落石出。
原来,2019年1月23日,李某承包某工程后,在明知郑某等人无电焊、高空作业等资质的情况下,于2019年七八月份开始,雇用郑某等人进行相关施工,并安排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2020年3月8日,在明知安全员未到场的情况下,李某同意郑某等人进场施工,结果发生亡人事故。事后,为转嫁事故责任,2020年3月16日,李某哄骗几名农民工的领头人郑某签订了协议,制造了工程承包给郑某的假象,企图把刑事责任转嫁给郑某。
2025年4月10日,李某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4月14日,公安机关对郑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9月30日,经兴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