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5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检察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
“一开始我也有点怀疑,可是他自称是废品回收公司老板,每次来卖电瓶都开着一辆白色宝马车,我就信了。”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的多个废品回收站,不少人都见过开着宝马车卖电瓶的李某,谁也没想到李某卖的电瓶竟是偷来的。
经惠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2025年11月4日,该案被害人之一刘某收到了退赔款256元,其余赃款仍在陆续追缴中。
豪车车主竟是电瓶大盗
2023年夏天,李某在干活时因操作不当致其左手左脚卷入机器中受了伤,无法正常务工而手头紧张的他便动起了偷电动自行车电瓶的心思。他专门找比较破旧的电动自行车,认为这类车一般不会有人再骑,即使电瓶被偷走,车主也不会及时发现。
2023年7月至12月,李某开着贷款买的二手宝马车,多次在各小区以撬锁剪线的方式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数百组,后转卖给废品收购方销赃。靠偷电瓶,李某过上了他理想中“潇洒肆意”的生活,盗窃所得被他挥霍一空。
面对数量庞大的电瓶,废品收购方也曾感觉异常。但李某谎称自己是废品回收公司老板,且每次见面都开宝马车,凭借阔绰的身份、亮眼的豪车,他轻而易举赢得了废品收购方的信任。
自2023年9月起,惠山区多个小区业主发现电动自行车电瓶被盗,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人员查看案发现场及小区周边监控视频发现,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4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经讯问,李某交代其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的犯罪事实。最终,公安机关根据有明确被害人的丢失电瓶的价格认定,确认李某盗窃电瓶18组价值5000余元。
抓准要点破解“差额”迷局
2025年1月,李某涉嫌盗窃案被移送至惠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作案手法娴熟,其作案活跃时段内相关地区的电瓶失窃报警量激增,公安机关认定的5000余元远不及群众的实际损失。为此,办案检察官寻找突破口,力求查明“差额”之谜。
因犯罪发生间隔时间较长、次数多、作案范围广,李某表示无法记清所有的盗窃地点,仅提供了相关小区名称。根据线索,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在相关小区周围张贴公告,请丢失电瓶的车主主动报案。同时,公安机关全面排查相关小区内被盗电瓶的电动自行车,根据车牌号倒查失主,双管齐下统计被害人及被盗电瓶情况。之后,公安机关将被害人提供的电瓶资料提供给价格认定中心,根据认定的具体价格综合确定涉案金额。
然而,公告张贴后,主动联系的失主仅有20多位,远不及公安机关登记的被盗电瓶组数;部分查询到车牌的被盗电动自行车为临时牌照,未实名登记,核实不到车主……
“大海捞针”显然难以查清事实。办案检察官审查在案证据,将目光聚焦在李某的账户资金流水上,发现其与多位特定对象资金来往频繁。比如与微信备注名为“电池”的曹某在2023年的流水多达20余笔,每笔数额为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一条清晰的思路随之出现在办案检察官的脑海中,即将破案锚点由“找齐全部被害人”转变为“找齐全部收购方”。
严审细查追加认定涉案金额
办案检察官继续审查在案证据,发现李某曾明确交代其通过自己驾驶宝马车或在平台下单的方式,将盗窃的400多组电瓶运送至收购方曹某处销赃,曹某则通过微信向其支付钱款。根据曹某的证言、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收款、转账记录等证据,可综合印证李某在曹某处销赃电瓶共计13万余元,数额巨大。
针对李某“盗窃数百组电瓶后只销赃至曹某一人处”的供述与在案电子证据不符的情况,办案检察官仔细审查李某的微信交易明细,发现除曹某外,另有多个微信名中带有“电池”“电动车”等字眼的付款方多次出现,疑似为废品收购方。
惠山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转变侦查思路,结合李某的微信收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锁定全部收购方,核实收购方身份后,补充多位收购方证人证言、转账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最终,案件新增李某在收购方王某处销赃2万余元、在收购方桑某处销赃1万余元等事实,进一步理清了李某的销赃总额。
经补充询问,涉案收购方都感到十分震惊。“小李是开着一辆白色宝马车来的,穿着不像是偷电瓶的。”王某说,“我怎么也不会想到他开宝马车载来卖的电瓶都是偷的,我没核实过他的身份,一直觉得他是个大老板。”桑某也表示:“我觉得偷电瓶的人不会开着宝马车来卖电瓶,就没有怀疑。”
讯问过程中,李某坚称没有将电瓶卖给除了曹某外的其他人,办案检察官当场向李某出示其微信账单,追问王某、桑某向其多次转账的原因。一开始,李某以“时间太久记不清”为由消极应对,办案检察官遂综合在案证据释法说理,并再次向其重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对如山铁证,李某最终自愿认罪认罚,并逐步退赔赃款。
惠山区检察院认为,该案虽未核实到全部被害人,但补充证据后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盗窃后销赃金额达16万余元,应以销赃价格认定其盗窃金额。2025年6月10日,该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7月16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对该案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