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开场不久,片头字幕刚出现,便有人拿起手机拍摄——

2025年2月25日,观众在贵州省贵阳越界影城IMAX影厅内观看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 新华社记者欧东衢摄
导读:
◆关于屏摄、盗摄的讨论,本质上是一场数字时代新旧行为规范的冲突,不能将复杂问题简单地划分为“对与错”。核心矛盾在于个体的分享冲动与内容产业的版权规则、群体消费的沉浸需求之间的摩擦。
◆不能一刀切地认为屏摄行为侵权。屏摄的目的、数量、内容替代性、市场影响等,是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或侵权的关键,不能孤立看待,需要综合权衡。
◆对于屏摄的侵权问题,化解之道不是彻底扼杀观众的分享欲,而在于通过明确法律边界和给予宣传引导等方式重塑观影礼仪,并推动提供替代性分享素材等,在保护产业与尊重体验的前提下,为合理社交需求找到释放出口。
据国家电影局2026年1月公布的数据,2025年电影票房为518.32亿元,城市院线观影人次达12.38亿。在票房高涨的同时,影院里有一种观影现象也很泛滥,那就是屏摄(网友将在电影放映时拍摄电影屏幕的行为称为屏摄)。周末,记者走进影院观影,多次看到有人举起手机拍摄。中途,有身着西装的工作人员走进影厅查看,随后影厅恢复黑暗。
近年来,屏摄现象在网络上的讨论热度一直很高,几乎每次有热门电影上映时,网民都会热议一番。大部分观众将影院里的屏摄行为称为盗摄,但在判断这种行为是否侵权时却争论不休。一些人认为,“拍个照发朋友圈就违法了吗?”“别录视频就行,live图(动图)只是记录生活”“不营利就不违法”等等。在未形成共识的情况下,观众易说服自己肆意拍摄,使得违法边界在社会认知上愈加模糊。
心理需求与平台算法加剧屏摄现象蔓延
电影开场不久,片头字幕刚出现在屏幕上,观众席中便有人拿起手机拍摄。有人拍摄电影名称,有人拍摄喜欢的台词画面,有人拍摄关键情节……观影时,很多观众都在影厅见过零星或大片的手机亮光,这些无声却持续的干扰甚至会贯穿电影放映全程。
“为什么看电影时有这么多人喜欢拍屏幕?”2025年11月,一名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问。类似的问题,10年前就已经出现在知乎上。如今,10年过去,问题仍在,大量讨论在网络上更新,许多网民讲述看电影时拍摄银幕的行为动机——
不拍等于没看,确认“我来过”者有之。2015年,《速度与激情7》上映,网友“粒子炮”在知乎上评论:“他们(屏摄者)觉得今年看‘速七’不拍照等于没去看。”10年之后,网友“宁斐洛斯”说,很多人不满足于收藏高清剧照,或者拍摄海报、票根,就是要拍一个明显看得出来在现场的“松弛网感打卡照”,问就是“记录生活”。
发朋友圈和社交平台,为社交分享者也不在少数。2017年,距离《夏洛特烦恼》上映已过去两年,网友“听行歌”在知乎上吐槽:“我同事看《夏洛特烦恼》,边看边发朋友圈,一场电影看完发了91张照片。”到了2025年,更多人将屏摄照片发到各社交平台赢得关注与流量,甚至以此涨粉。记者看到,有人将透过3D眼镜拍摄的《阿凡达3》影像发到某平台上,据此获得了7万余个点赞和1万余次转发。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媒体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黄楚新指出算法助推屏摄行为的作用:“算法本质上是一种‘注意力分配机器’,它奖励能带来高互动(点赞、评论、转发)的内容。拍摄电影屏幕,尤其是热门影片的片段或结尾,因其新鲜性、争议性或剧透性,极易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流量。有些人把屏摄作为流量密码,算法不加区分地推荐此类内容,让更多人误以为这是被允许甚至被鼓励的社交行为,从而加剧了现象蔓延。”
此外,还有人认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观影中途拍摄,这么做有何不可?学者曹新明、曹文豪帅在论文《版权视阈下电影作品屏摄行为侵权之思辨——以〈哪吒之魔童闹海〉盗摄案为例》中提到:“相关调研数据显示,在接受调研的受众中,只有约13.8%的人认为只要有拍摄行为就算盗摄。”在许多观众看来,屏摄和分享照片是为了表达个人情感,网友“Parfait”的话颇具代表性:“拍照不违法,而且用相机拍或者包场拍也不会影响他人,有什么问题?”
2025年12月,《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网等媒体纷纷推送报道,曝光大批观众在影厅中拍摄《疯狂动物城2》的现象。在这背后,既有人们的心理需求,也有平台算法等的助推。
黄楚新表示,公众自我合理化屏摄的心理,是一种典型的“认知失调缓解”(当个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矛盾认知或者执行违背个人认知的行为时会产生认知失调,个体会改变或增加认知以缓解不适):“当个人行为与社会舆论规范相冲突时,人们会通过自我说服来减少心理不适,比如‘我只是留念,不商用’‘就拍一张,不影响别人’,等等。这种行为实际上淡化了屏摄可能涉及权利侵害的本质,会降低公众对权利侵害的整体敏感度,让观众的认知从‘我看了场电影’变成‘我生产了关于看电影的内容’。”
不能一刀切地认为屏摄行为侵权
2024年,被网友们戏称为“盗摄元年”。这一年,某艺人在宣传《飞驰人生2》时发了数张拍摄的银幕照片,配文“偷看”。粉丝随后纷纷在评论区晒出所摄的银幕照片以表支持。与此同时,一批自媒体账号转发艺人帖文称“文明观影拒绝屏摄”“屏摄是不文明行为”……引发大量争议。
也是在这一年,关于“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的话题引发公众热议,相关话题阅读量达到4.5亿。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向媒体分析,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通俗叫法。
采访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万勇进一步从法律视角区分屏摄与盗摄:“二者并非专业法律术语。从舆论语境看,屏摄多为观众个人行为,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需要结合具体因素判断是否侵权;盗摄是经过违法性评价后的屏摄行为,往往具有明确的非法目的,如为了营利或出于恶意破坏、诋毁电影等不良意图。”
屏摄是否侵权?观众们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对着电影屏幕拍照不违法,录音、录像才违法”;有人觉得,“零星拍、拍一两张照片不违法,泄露了连续的情节才违法”;还有人认为,“为了营利赚钱拍摄才违法”……
万勇告诉记者,对着屏幕拍照是否违法,须根据具体情形,在法律框架下判断。对电影画面进行拍摄,本身就是一种复制行为,未经许可的复制,原则上即构成侵权,除非能适用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情形,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现如今一些品牌的手机具有拍摄live照片的功能,即拍摄两三秒的短暂录像,同样可能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属于违法行为。即便是拍摄静态照片,如果构成了对电影内容的实质性替代(照片包含电影的核心画面、独创性美术设计、关键情节),一旦公开传播,也可能被认定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万勇说。
对于一些博主来说,将屏摄内容公开传播是流量密码。记者看到,某知名平台一篇图文帖仅上传了一张《疯狂动物城2》中尼克看着朱迪的屏摄照片,并配文“终其一生,原来我们都在寻找一双偏爱的眼睛”,就获得了20万余个点赞、1万余条评论,帖子下面是大量跟随晒出屏摄照片的回复。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表示:“博主拍摄有明确的公开传播和吸引流量的属性,属于公共传播行为。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万勇向记者补充了相应行为的危害性:“博主在影院拍摄屏幕的行为,若长期且大规模进行,尤其在涉及传播关键剧情、以营利为目的或损害公共利益时,可能涉嫌犯罪。”
关于“在电影放映时拍摄屏幕”的行为,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指明了可以合理使用电影作品的情形,电影产业促进法有禁止录音录像的规定,刑法则有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款。
赵占领认为:“这三部法律形成了完整保护体系,各有侧重、相互补充。著作权法是基础,其合理使用原则表明,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许可、不付费地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可以理解为对合理使用原则在影院场景下的限制和补充;刑法则规定,只有当侵权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如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巨大时,才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不能一刀切地认为屏摄行为侵权,是受访专家的共识。赵占领告诉记者:“整体而言,屏摄的目的、数量、内容替代性、市场影响等,是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或侵权的关键,不能孤立看待,需要综合权衡。”
公众、影院和平台等应尽快形成共识
“看到别人举起手机的时候,会觉得被打扰。”观影结束离场时,观众王先生向记者说道。实际上,几乎每部影片放映时都会被屏摄,观众纷纷抱怨“被手机亮光打扰”“刷视频被剧透”等。与屏摄、盗摄相关的讨论,折射出社会公众对优质观影体验、影视版权保护的关注。
有观众把屏摄类比为在公共场所的不文明行为,称一个人的行为可能会蔓延到整个群体,抽烟、吐痰、乱丢垃圾等不文明现象都是这样一点点恶化的,勿以恶小而为之。
黄楚新认为,关于屏摄、盗摄的讨论,本质上是一场数字时代新旧行为规范的冲突,不能将复杂问题简单地划分为“对与错”。核心矛盾在于个体的分享冲动与内容产业的版权规则、群体消费的沉浸需求之间的摩擦。
黄楚新也建议,人们应在肆意屏摄、盗摄的不当性上形成共识:“这种行为侵害的是影院公共秩序和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以及所有付费观众的沉浸体验权。当人们跳出‘为了一己之便’的狭隘视角,从公共契约层面去理解这种行为时,就会清楚看到其不当性。”
对于屏摄的侵权问题,黄楚新表示,化解之道不是彻底扼杀观众的分享欲,而在于“通过明确法律边界和给予宣传引导等方式重塑观影礼仪,并推动提供替代性分享素材等,在保护产业与尊重体验的前提下,为合理社交需求找到释放出口”。
为观众提供满足需求的替代性服务是可行方式之一。黄楚新认为,观众想要纪念观影经历的需求应得到片方和影院的重视。可以在电影片尾设置二维码链接,提供官方高清剧照、艺术海报、独家幕后花絮短视频等,影院也可以开发数字纪念票根和各种互动打卡方式。
万勇则表示,治理肆意屏摄和盗摄现象,影院经营者、制作方与发行方、文化执法部门和社会公众均应负起责任:
影院经营者作为放映场所和商业服务的提供者,应承担主导责任,建立明确的场内监控和巡查制度,配备红外检测、夜视监控等技术检测设备,在放映前播放版权保护提示,建立对违规者进行劝止或请离的快速响应机制;
制片方与发行方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如水印追踪、数字加密技术,文化执法部门可以加大影院巡查和执法力度,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多次发生违规违法行为且监管不力的影院进行处罚;
社会公众应主动抵制违规违法行为,不观看、不传播侵权内容,形成社会共识,谴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这意味着,广大社交平台须在此类问题中担起责任。
万勇评价,规范观影行为对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良好的观影环境是电影产品价值最终实现的关键一环,混乱的现场会影响消费体验,长此以往将降低人们进入影院的意愿,伤害整个放映端生态。规范观影行为,就是保护从制作到放映的完整产业链,减少侵权屏摄,就是减少对版权的侵害。维护创作主体的经济收益与创作尊严,这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规范屏摄行为应兼顾合理使用与分类规制的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于冲

近日,有关影院屏摄现象的讨论再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报道中揭示的公众认知模糊、心理动机复杂及法律定性争议,恰恰折射出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行为自由、社会公共秩序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多重张力。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虽开创性地对屏摄行为作出规制,但未规定具体认定细则,导致该条款的宣示性功能较强,而实践应用不足。事实上,将屏摄等同于盗摄或直接认定为侵权,实则跳过了必要的法律评价过程。电影作品的屏摄行为既可能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完整或部分摄制,也可能涵盖以个人欣赏为目的的少量拍摄,故其法律属性认定应结合具体情节严格把关。
在这一问题上,美国、日本、菲律宾、中国香港等地的立法与实践提供了参照。美国通过《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将未经版权人许可的影院屏摄行为认定为犯罪,并注重通过影院豁免权等规定平衡执法风险;日本《防止电影盗摄法》明确排除了著作权法中“个人使用”例外条款在影院场景的适用,避免了合理使用原则在此领域的争议;菲律宾的《反盗录法案》将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授权录制电影的相关行为纳入犯罪范畴;中国香港通过《防止盗用版权条例》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甚至将“在公共娱乐场所持有任何录像设备”而无合法授权或合理辩解的行为本身规定为犯罪,并赋予影院管理人员强大的现场处置权。
这些境外经验表明,有效的规制需要明确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清晰的侵权认定标准及强有力的现场执法与刑事追责作为后盾。我国在完善相关制度时,应吸收其“规则明确、执行有力”的核心思路,同时须结合我国本土社会文化背景与公众接受度,构建层次分明、精准适度的责任体系。
在民事侵权认定方面,可立足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4条的“合理使用”制度,吸收日本法中“影院观影场景特殊性”的核心精神。详言之,在影院环境下,以拍摄方式“复制”电影画面,其行为本身对权利人专有领域的侵入性显著增强,对“合理使用”的认定应较其他场景更为审慎,需综合考量拍摄目的、内容片段对原作品的替代性、传播范围及对电影市场的实际影响。同时,应进一步细化著作权法第24条中“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判断因素,将“对影院首轮放映期票房造成潜在分流”等市场效应纳入考量,从而实现严格保护效果,但路径实现上应侧重司法解释与个案衡平而非立法排除。
在刑事归责层面,可强化严厉立场与预防性思维,但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谦抑性。美国与中国香港均将“携带摄录器材”本身直接纳入构罪因素,体现将犯罪防线前移、注重行为本身危险性的“预防性”理念,而我国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以“以营利为目的”为前提,且需达到“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门槛,意味着,我国刑法不能简单移植“持有器材”或“单纯拍摄”本身入罪的模式,而应在坚守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吸收“行为危险性”的评估理念。
具体而言,在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时,“热映期”“传播关键情节”等可作为衡量行为危害性的重要指标。对于利用社交平台大规模传播屏摄内容,即使直接营利证据不足,但若其行为实质性地替代了正版观影体验,对电影票房造成了可评估的冲击,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则不排除构成犯罪的可能。同时,重点打击职业化、团伙化的盗录盗播产业链以及利用屏摄内容进行网络引流、广告变现等变相营利行为。而对于广大普通观众无意识、小范围的屏摄,则应主要通过民事途径、行政执法和影院自律管理来规范和引导。
四川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协同发力斩断捆住《哪吒2》的盗链查洪南
吴樾 王宇
随着2025年度中国电影总票房持续走高,迎来观影热潮的同时,几乎与影院光影同步,高清盗录资源如幽灵般流转于各类网站、社群。一条盗版链,从一个存储侵权影片的“片库”延伸至社交媒体上一个个看似“分享福利”的链接。而终结它的,是一张由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织就的“全链条防护网”。
“我们在网络巡查时,发现有网民观看疑似《哪吒之魔童闹海》(下称《哪吒2》)的盗录视频。”2025年春节期间,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根据一条侵权线索顺藤摸瓜,发现了一个名为“CE”的网站及关联App。该网站俨然一个“数字盗版仓库”,存有多部尚在院线热映的春节档新片。2025年2月1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网站运营者童某立案侦查。
几乎同时,另一条线索显示:有网民通过微信公众号、QQ群等渠道,公开发布带有盗版网站链接的引流信息,标题多为“《哪吒2》高清在线看”。当月21日,发布者梁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侦查。
至此,一条上游搭建盗版平台、下游推广引流的侵权犯罪链条清晰呈现。两案虽有关联,叠加后造成了侵权危害后果的扩大,但童某和梁某之间并无直接犯意联络和对接行为。如何准确评价各自的行为性质,实现精准打击?
在案件侦查初期,高新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确定“区别评价、全链惩处”的侦查思路。童某搭建盗版平台,直接侵害著作权,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梁某明知是侵权网站仍为其推广,实质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定性之后,取证成为另一挑战,特别是童某一案,影片均来自“盗链”(通过技术手段向平台发出请求,骗取平台视听作品的播放地址),如何确权、如何证明侵权?
检察官介绍,该院引导侦查机关“双管齐下”开展侦查:一方面,主动联系受损严重的多家影业公司,依法调取《哪吒2》等影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文件等证明;另一方面,依照技术规范,对涉案网站视频与正版原片进行逐帧截图比对、特征码校验,确保侵权事实确凿。
经查,童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经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3月,梁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5年12月5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