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了‘内鬼’,公司管理也规范了,这下我能安心经营了。”2025年12月12日,某建筑五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先生带着锦旗专程来到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达谢意。
2022年8月,朱先生发现公司生产线忙碌、原材料消耗迅速,账面却屡屡入不敷出。内部核查结果让他大吃一惊:公司销售业务员刘某竟私自截留了大量客户货款。东窗事发后,刘某退还了25万余元便仓促离职,玩起了“失踪”。经多次追讨无果,朱先生于同年12月12日报案。由于作案时间跨度长达十年,证据收集困难,加之刘某到案后矢口否认,侦查工作一度推进缓慢。
“像我们这样的小微企业,最怕内部出问题,真的耗不起!”2024年6月28日,在兴化市检察院举办的企业家座谈会上,朱先生作为代表说出了自己的无奈与焦虑。
会后,该院第一时间向朱先生详细了解案情,并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024年8月23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对刘某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审查后发现,刘某以朱先生公司的名义开展营销活动,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飞单”或少报实际销售额,但由于涉案账目不清,无法查清挪用时间及资金用途,也无法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该院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货款收支及“飞单”情况继续补充侦查。
2025年4月1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至兴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阅卷并讯问后发现,刘某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且在案证据在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数额等方面证明力仍有不足。
为此,办案检察官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调取该公司近5年分销系统后台日志、恢复被删订单数据,逐项比对订单、发货、转账记录,构建“时间轴+资金流向+订单差异”三维证据体系,关键突破口随之出现:刘某曾多次冒用客户名义伪造结算凭证进行“平账”,这一行为直接印证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涉案金额也得以精准锁定。在证据面前,刘某最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刘某于2013年入职,任销售助理一职,因其勤勉、干劲十足,出于信任,朱先生将拓展联系客户、对接公司生产、催收代收货款等关键权限都授予刘某,没想到,他却利用公司无生产记录的漏洞,采取向公司少报或瞒报实际订单、截留差额货款的方式侵吞公司货款。为应付公司日常账目核查,他冒用客户名义伪造结算凭证平账,十年累计侵占公司货款56万余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025年9月23日,兴化市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刘某提起公诉。12月4日,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与量刑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在办案检察官的建议下,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企业管理漏洞,该公司建立了采购、生产、销售、财务四级定期联审机制,健全对生产线的全链条管理,加强经营风险内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