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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撞上”企业破产 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出手解“死结”
2026-01-29 09:3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近日,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推动,一场持续近一年的“仲破衔接”冲突得以成功化解,劳动者的讨薪诉求重现希望。

  2024年4月,南通某家具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当地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了专业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接管该公司的资产和事务。然而,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之后的数月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陆续受理了涉及该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张某等22名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了共计21份裁决书和1份调解书,支持了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共计49.4万元的请求。

  问题随之而来。劳动者们手持生效的仲裁文书,却发现维权之路走进了“死胡同”。由于仲裁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并未参与,且仲裁发生在破产之后,相关裁决难以直接作为确认债权的依据,这些裁决书事实上丧失了强制执行的可能。

  2025年5月,南通市检察院将该案线索异地交办给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该院立即组建民事检察办案组投入调查。

  “我们调取了所有仲裁案卷和破产案件材料,并重点核查了仲裁受理时间、管理人是否参与等关键环节。”承办检察官介绍道。调查结果显示,这22件仲裁案件,从受理到作出文书,均发生在法院裁定受理家具公司破产清算之后。在整个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并未依法通知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代表企业参加仲裁活动。

  “这个案件很典型,核心问题在于程序衔接上出现了冲突。”检察官进一步解释,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新的个别争议应引导至破产程序中一体解决,由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仲裁机构在已知或应知债务人可能已进入破产状态时,应当主动通过公开的破产信息平台进行查询,如果继续推进个别仲裁并与破产程序并行,会导致法律程序之间的冲突,可能影响破产程序的效率和公平。

  面对劳动者权益看似“落空”的困境,检察机关的履职并未止步。他们发现,虽然家具公司本身是“无产可破”,但其股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这意味着,劳动者们的工资,可以在该企业破产程序确认后,由管理人依法向未出资股东进行追偿。“关键在于要将劳动者的诉求引导至正确的法律轨道上来。”承办检察官说。

  2025年5月16日,经南通市检察院同意,崇川区检察院依法向某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仲裁委依法撤销这22件仲裁法律文书,同时引导张某等劳动者直接向家具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确认其职工债权身份和金额,从而为后续可能存在的股东追责打下基础。

  在检察机关持续推动下,2025年11月25日,该仲裁委员会撤销了上述22件仲裁法律文书,劳动者们在破产管理人的指导下积极申报债权。目前,相关职工债权的审核公示工作已顺利完成,劳动者的权益在破产法律框架内找到了实现的路径。

作者:  编辑: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