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水变清了,植被种上了,大家从这边路过也不用再捂着鼻子了。”近日,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检察官徐立山在对林二河生态修复情况“回头看”时说。
事情还要从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液案件说起。2021年11月初的一天早晨,阜宁县新桥村村民老王发现,村里的林二河里忽然漂了好多死鱼,河水变了色,还夹杂着一股刺鼻的气味。老王随即报了警。公安机关通过摸排调查,一起层层转包,跨省倾倒危险废液案件逐渐浮出水面。
原来,2021年10月,福建某医药公司因车间技改停产,从反应釜里面检修下来的乙醇硫酸母液长期闲置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及时处置。乙醇硫酸母液属于危险废液,依据法律规定需委托给有处置、综合利用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正常处置价格约每吨3000元至4000元。
然而,为节约废液处置成本,总经理张某以每吨1500元的价格交由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格的李某处理。李某又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委托给高某处理。高某又以每吨500元的价格委托给刘某处理。刘某则以更低廉的价格层层转包给周某、徐某等人处置。
2021年11月7日,张某将66吨乙醇硫酸母液交由李某,再由高某联系的两台槽罐车从福建省邵武市运至江苏省阜宁县,后又由周某联系徐某将两台槽罐车引导至阜宁县某公司停车场。在夜幕的掩护下,徐某将两车乙醇硫酸母液通过雨水管网外排至林二河内。
据供述,李某从张某处收取了9万多元处置费,高某从李某处收取4万多元……而经过6层转包,最终实施倾倒废液的徐某仅仅收取了1000元。
案发后,阜宁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组建办案组,并联合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对案件调查方向、疑难问题等协商把握。
经鉴定,危化品车槽罐内的液体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浸出毒性危险特征,某公司雨水排口倾倒废液与槽罐车内的液体分析结果具有一致性。福建某医药公司、张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
“如此处理危险废液对公司来说节约了成本,但对环境的损害却是极其严重的,办案既要刑事打击还要生态修复。”在案件讨论会上,徐立山说。
阜宁县检察院迅速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清理废液,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同时,根据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建议生态环境部门优先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经鉴定,此次污染共造成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以及事务性费用合计110万余元。
由于层层转包,李某等人赔付能力不足,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经过多次磋商,2025年3月14日,生态环境局与福建某医药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公司支付110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由县检察院、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2025年10月25日,兴化市法院依法以犯污染环境罪对福建某医药公司判处罚金刑,对李某等六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