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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劝导促退赔,江阴检察促成一起盗窃案节前达成和解
2026-02-13 10:50:00  来源:交汇点新闻

  “是我太贪图小便宜了,我回去以后一定深刻反思。”近日,赵某某在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时,终于长舒了一口气。一起盗窃刑事案件在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达成刑事和解。

  2025年3月以来,赵某某伙同工厂车间同事谢某某、潘某某等人,合谋盗窃江阴市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的钢板余料。赵某某多次让物流司机趁装货之机夹带钢板余料运往废品回收站销赃,销赃得款悉数用于生活花费。2026年1月9日,警方以赵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请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阅卷后,进一步结合主客观证据厘清案情,精准认定盗窃金额。通过梳理赵某某及同案犯谢某某等人的转账记录,结合言词证据相互印证,厘清盗窃钢板余料的次数金额及分赃情况,明确赵某某主犯地位。

  “要综合考虑赵某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真正发挥法律解决矛盾、定分止争的作用。”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系赵某某因贪图小便宜,法律意识薄弱而实施,且盗窃手段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案犯谢某某、潘某某已经部分退赔,赵某某也有强烈退赔意愿,社会危险性较小。因此,如若赵某某能继续退赔退赃,全额挽回被害人损失,可以认定赵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审查期间,检察官联系赵某某家属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其家属表示愿意继续退赔。检察官同时与被害单位负责人多次沟通,积极促成刑事和解。然而,被害单位负责人因被盗的钢板余料系车间保管留用,不认可“以销赃价认定盗窃金额”,因而坚决拒绝接受赵某某家属退赔款。

  “我们的钢板余料是放在车间以备下次其他订单有用的,生产经营也有成本支出,怎么能以废品价格认定呢?”对此,检察官对企业负责人详细释明金额认定的证据与分析逻辑,在同案犯已部分退赔的基础上,通过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

  “我明白您的心情,但是盗窃数额是要以客观证据来认定的,这些余料没有有效价格证明,也无法出具认价鉴定,只能以销赃价格进行认定。”最终,被害单位同意协商,愿意接受赵某某家属的赔偿款。

  1月14日,在检察机关组织下,赵某某家属与被害单位于春节前达成和解,赵某某家属当场支付赔偿金并致歉。江阴市检察院依法对赵某某涉嫌盗窃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同时,针对被害单位就该案暴露出的生产余料看管缺失、关键岗位监督缺位、钢材使用审批不规范、员工法治意识淡薄等管理漏洞,检察官与被害单位负责人沟通,督促其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车间监管、加强员工警示教育,拟制发风险提示函,为企业规范经营筑牢司法“防火墙”。

  “赵某某夹带工厂生产的钢板余料,通过法治教育,现已认识到自身错误,事后积极弥补单位损失,取保候审之后,检察机关将继续开展审查起诉工作。”承办人表示,“治罪不是司法的最终目的,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最大程度化解矛盾,进一步预防犯罪,才能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发展。”

  通讯员 蒋娇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王子钰

作者:  编辑: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