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只是举手之劳帮个忙,不料沦为盗窃团伙的“作案工具”。近日,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丁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丁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范某与丁某是相识多年的老乡,同在南通务工。2025年5月的一天晚上,范某以朋友聚会为名约丁某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同乡王某、章某和卞某。看到丁某开车前来赴约,范某便提出饭后请丁某开车送他们一起外出一趟。出于朋友情谊,丁某欣然应允。
丁某未曾料到,这次看似平常的友情接送,竟让他上了“贼车”。原来,范某、王某等4人一直流窜各地,以“拉车门”的方式疯狂盗窃。这一次,丁某的车正好成为他们实施盗窃的“作案工具”和“移动仓库”。在接下来的几天里,丁某又应范某等人要求,两次驾车将他们送至不同地点,为其盗窃提供了交通便利。
连续多日深夜频繁外出,让丁某心生疑窦。在他的再三询问下,范某等人终于吐露了盗窃的真相。得知自己可能已被卷入犯罪,丁某起初十分害怕,并明确表示不愿再参与。
然而,面对范某等人“你只是开车,没直接偷,跟你没关系”的花言巧语,以及“事后会给你分点油钱”的诱惑下,丁某的心理防线逐渐松动。他心存侥幸,天真地认为只要自己未具体实施盗窃,就既能置身事外,又能坐享其成。于是,他选择了继续“帮忙”,从一名无辜者彻底沦为一名参与者。
2025年6月3日晚,范某再次联系丁某,要求其将一行人送往如皋市某小区。丁某明知此行目的,仍驾车前往。范某等人当晚成功窃得现金及香烟等财物,价值共计1万余元。此刻,这个盗窃团伙的“塑料兄弟情”暴露了,面对盗得的1.1万元现金,范某、王某仅拿出其中4000多元用于4人均分,其余钱款被2人私吞。同时,范某认为与丁某交情不深,给丁某分赃过多会影响后续合作,回到车上后对丁某谎称“今晚运气不好,没偷到什么东西”,仅从赃款中抽出60元作为“油钱”给了丁某。丁某也不疑有他。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5年6月,如皋市公安局陆续接到多名群众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通过研判分析,很快锁定以范某为首的盗窃团伙,并将包括丁某在内的5人悉数抓获归案。
如皋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丁某在明知范某等人实施盗窃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交通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尽管丁某未直接实施盗窃,且仅分得60元赃款,但在共同犯罪中,其提供的交通便利是整个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行为与盗窃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5年9月9日,如皋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对丁某作出了上述判决。范某、王某等其他4名被告人因涉嫌多起盗窃罪,被另案处理,等待他们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说法
法律面前没有“旁观者”。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车辆、工具、信息、场所等帮助,无论是否直接动手,是否分得赃款,都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任何心存侥幸、妄图钻法律空子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此案警示广大群众,交友需谨慎,要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切莫因一时糊涂或贪小便宜而悔恨终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