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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太平年》看“主者施行”: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2026-03-13 15:52:00  来源:正义网

  “主者施行”意为朝廷法度政令颁布后,各级官吏须依职责落实执行

  “主者施行”:乱世中的政令底线

  电视剧《太平年》中以“主者施行”作结的诏书。

  电视剧《太平年》以写实的艺术手法,将观众拉回波谲云诡的五代十国(907年—979年)。这是一个礼崩乐坏、皇纲失统、乱诈迭出、生灵涂炭的动荡时代,乱世之象触目惊心。然而,长枪大戟摧不垮是非之心,血与火的土壤也在孕育着希望的种子。郭荣、赵匡胤、钱弘俶三位热血青年共饮一杯太平酒的美好约定,水丘昭券对诈谋的抵制和对君臣之道的坚守,吴越群臣围绕依法办事还是权宜行事的讨论以及关于论功行赏的辩论,无不彰显乱世众生对规则和秩序的珍视。

  这份于乱世中对规则的坚守,不仅藏在人物的命运抉择与朝堂上的慷慨陈词里,更体现在诸多考据的细节之中。剧中,吴越王钱弘佐拜钱弘俶为江东南面行营观军容使的诏书,吴程罢相、改知福州的诏书,吴越国置台州博易务的诏书,以及后汉高祖刘知远和吴越国君钱元瓘、钱弘佐的遗诏等,行文多以“主者施行”四字结尾。如此细节安排看似无足轻重,实则是对我国古代官方文书用语的真实还原,让观众在君臣议政、群臣辩法的情节中感受到,即便在动荡不安的乱世,律法规制等依然在日常运行中延续着。

  “主者施行”一语出自南朝范晔编撰的《后汉书·黄琼传》。东汉顺帝时天旱,尚书仆射黄琼上疏谏言得失,顺帝阅后“使中常侍以琼奏书属主者施行”。“主者”指各级主管官吏,所谓“主者施行”,意即朝廷法度政令颁布后,各级官吏须依其职责落实执行。

  先秦时期,出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法家学说应运而生,法度政令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遵循。如《管子·明法》云:“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韩非子·五蠹》亦云:“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随着帝制的建立,法家学说也随国家结构的变化不断调整完善,逐渐形成“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的治理理念——各级执法官吏依法办案,以儒家士大夫为主体的文官大臣可援引儒家经典解决律令施行中的疑难问题,皇帝则可根据具体情势超越律令条文的规定作出裁决。在这样的法治运行体系中,各级执法官吏即“主者”,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严格执行律法是主者的职责所在,即所谓“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守文直法,臣吏之节也”“主者唯当徵文据法,以事为断耳”。由此,“主者施行”作为国家推行法度政令的基本手段,自然体现在朝廷发布的各类诏令文书中。

  作为正式的公文套语,“主者施行”大约出现于南北朝时期。南朝宋大臣傅亮代宋武帝刘裕所撰的公文《为宋公修张良庙教》,便以此四字作结;南梁尚书仆射沈约撰写的多篇授官诏书和赦书,亦采用了这一格式。至唐朝,这种诏令格式进一步成熟,“主者施行”被广泛应用于拜官、封赠、征讨、赦宥等各类官方文书中作为结尾。如《全唐文》中记载,唐玄宗拜吴兢为谏议大夫时,便制文曰:“黄门:朝议大夫、前行尚书水部郎中兼修国史、上柱国、长垣县开国男吴兢雅思周密,素风清旷,著书微婉,东观是称,起草闲达,南宫所重,宜列谏臣之位,复膺良史之才,可守谏议大夫兼修国史,散官勋如故,主者施行。”又如唐大历七年(772年)颁布的《大赦天下制》,也以“主者施行”作为结尾,曰:“赦书日行五百里,宣示中外,咸使闻知,主者施行。”

  处于唐、宋两朝之间的五代十国,也奉行此种公文套式。这一时期的官方文书,不仅完整沿用了“主者施行”的诏令格式,更赋予它明确的执行指向与实实在在的责任约束。实践中,负有法定职责的各级主管官员若未能贯彻落实好朝廷政令,或未能圆满完成朝廷下达的任务,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上级的问责,甚至遭受严厉的惩罚。北宋欧阳修编撰的《新五代史》中便记载了这样一则事例:后唐庄宗视察位于寿安(今河南省宜阳县)的皇太后陵寝时,见道路泥泞、桥梁损坏,停车询问“谁主者”,宦官答“属河南”,庄宗大怒,处死了河南令罗贯,足见“主者施行”并非一句纸面空话。

  宋朝统一天下后,在沿袭唐朝诏令形式的基础上,更加严格规范。以宋朝的册命诏书为例,其格式为:“首则称道之文,后乃警戒之词,如今云‘於戏’以下数语是也,末乃云‘主者施行’。”这套诏令格式一直沿用到明朝初年方才式微,可见其生命力之强。

  “诏书到日,主者施行”这句在中国古代诏书中高频出现、沿用千年的套语,体现出统治者对法令必行的高度重视与真诚期待,即便在五代十国这样的乱世也不例外。作为连接唐宋两大盛世的过渡阶段,五代十国依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继承唐代法治遗产、开启宋朝法治盛世方面自有其不可磨灭的历史价值。

  (作者赵进华为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作者:  编辑: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