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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一江碧水 南京鼓楼检察用三个法治小故事以案释法
2026-03-30 10:02:00  来源:南京鼓楼检察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一江碧水,关乎民生福祉,关乎子孙后代。然而,总有一些人为了图方便、省成本,或是一己私利,向母亲河伸出“黑手”——偷排污水、非法捕捞、盗采江砂......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水生态环境,更触犯了刑法。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官通过三个法治小故事,带您了解那些发生在长江边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案为鉴,共同守护一江碧水。

  排污入江,一根软管的“歪脑筋”

  【案情简介】

  夜深人静,船员老赵将船舶停靠在长江某码头卸货后,动起了“歪脑筋”。他把一根软管塞进船舱污油舱,另一端接入船尾排水孔,启动水泵,将含有废矿物油的黑色污水直接排入了长江。他以为,夜幕和江水能掩盖一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长江是我们的母亲河,容不得半点污染。一根软管、一次偷排,为图一时“省事”,便将危险废物直接排放入江,不仅破坏水质、危害水生物,更威胁沿岸饮用水安全。请牢记:任何偷排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轻则高额罚款、船舶停航,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禁渔期捕鱼,一张渔网的“侥幸心”

  【案情简介】

  禁渔期的一个深夜,老刘和小王驾着改装的小船,悄悄驶入长江某水域。他们熟练地将一张“绝户网”沉入江底,这种网眼极小的渔网,无论大鱼小鱼,一网打尽。正当他们准备收网时,巡逻艇的警灯划破了江面的黑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长江十年禁渔,是为子孙后代留下的“鱼仓”。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不仅破坏渔业资源,更会摧毁水生态系统。一张“绝户网”,网住的不只是鱼,还有自己的自由。请遵守禁渔规定,让母亲河休养生息。

  盗采江砂,一艘采砂船的“贪婪念”

  【案情简介】

  凌晨时分,小李驾驶着一艘改装过的采砂船,在长江某江段偷偷作业。粗大的管道伸入江底,将江砂源源不断吸上船。他知道这里是禁采区,但想着“砂子就在江底,不挖白不挖”。江面的平静被机器轰鸣打破,江水也变得浑浊不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长江江砂不仅是宝贵的建筑材料,更是河床稳定和水生生物栖息的重要屏障。非法采砂会改变河床形态、威胁防洪安全、破坏鱼类产卵环境......江砂不是“无主之物”,盗采者终将为自己的贪婪付出法律代价。

  无论是偷排污水、非法捕捞还是盗采江砂,都将受到法律严惩。保护长江,没有旁观者;守护碧水,你我皆是行动者。让我们从自身做起,珍惜每一滴水,对破坏水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说“不”。

  检察机关也将持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检察蓝守护碧水清流,让母亲河永葆生机!

作者:  编辑:王子钰